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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天津4月11日電 (記者 田齊)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十一日在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項罪名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三十萬元。陳妻黃毅玲獲準進入法庭旁聽。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對陳良宇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法庭經(jīng)過審理認定陳良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三十萬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良宇犯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濫用職權罪,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鑒于其對于所犯受賄罪有悔罪表現(xiàn),能夠退繳全部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與三月二十五日陳良宇案首次開庭審理不同,今天,陳良宇妻子黃毅玲獲準進入法庭旁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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