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包二奶”現(xiàn)象可謂屢見不鮮,“重婚納妾”甚至成為某些“成功男人”到處炫耀的談資。為此,全國人大代表周紅玲提交了專門議案,建議對“包二奶”現(xiàn)象進行更明確的定義并加以嚴懲(3月10日《新聞晨報》)。
周紅玲代表提案建議修改刑法嚴懲“包二奶”行為的理由在于,雖然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了“重婚罪”,但現(xiàn)實生活中稍微具有法律常識的人都不會主動將“包二奶”轉(zhuǎn)化為“重婚罪”。這樣,在法律和道德的分野之下,“包二奶”就只能受到道德調(diào)整而非法律規(guī)制,所以有必要降低刑法罪與罰的門檻,以改變有穩(wěn)定同居關系的行為沒能納入法律界定的重婚范疇,實際生活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很少的局面。
已經(jīng)記不清楚有多少次人大代表在“兩會”上提案建議嚴懲“包二奶”了。實際上,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只要不觸犯重婚罪,已婚者與他人同居更多地屬于私生活范疇,社會輿論一般只能從道德層面對當事人進行譴責,法律似乎沒有介入的必要和沖動。
之所以主張法律不要干涉“包二奶”這樣的個人私生活,不在于法律倡導和認可這樣的行為,而是因為容忍“小惡”是法治達致“大善”所必須付出的代價。這一方面,是因為法律從來都不是萬能的,法律沒有必要干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對于私人的私生活,即便法律強行介入干涉,恐怕其效果非但不會盡如人意,而且還會產(chǎn)生一些難以預料的副作用。
當然,雖說私人的私生活不應受到法律的干涉,但法律奉行的“不干涉原則”也并非絕對,對于官員的私生活,在法治的語境下,法律卻有干涉的必要。之所以在法律對私生活的規(guī)范上,存在著“官重民輕”的現(xiàn)象,并非是法律在此時不遵循“人人平等”原則,而是由于官員掌握公權力,其必須承擔高于一般人的義務。官員“包二奶”法律有必要介入,但普通人“包二奶”法律可置若罔聞,就是典型的一例。
由此可見,人大代表對“成功人士包二奶”的不依不饒,其實是一種認識上的誤區(qū)。實際上,“兩會”是一個公共平臺,它所要和所應解決的問題應該是公共事務,而非家長里短的私生活。即便人大代表要關注私生活,也只能將其限定在特定的“官員群體”上,因為官員屬于“公眾人物”,必須在民主政治之下讓渡自己的一部分私權利,將其置身于公眾的監(jiān)督和法治的規(guī)范之下,所以人大代表應該緊盯的是“性賄賂”。
遺憾的是,幾乎和“包二奶”一起在幾年前的“兩會”上閃亮登場的“性賄賂”提案,卻有銷聲匿跡的跡象,反倒是“包二奶”的提案在法治的普及下依然每年都“春風吹又生”。相比較而言,普通人“包二奶”危害的可能是兩個甚至幾個家庭,而“性賄賂”腐蝕的卻是公權力,危害的則是公共利益,“孰可忍,孰不可忍”可以說一目了然。在兩性道德問題上,人大代表在“兩會”這樣的公共平臺上,最應該發(fā)揚的風格就是“大公無私”,所以人大代表理應放過“包二奶”而緊盯“性賄賂”。(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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