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28日電 《澳門日報》1月28日發(fā)表題為《人大代表就應講真話實話》的社論說,作為人大代表,就必須切實做到人民選我,我為人民,深入基層,聽民聲、納民意,了解民眾最急、最想、最憂、最盼的事情,做到有的放矢,為百姓的根本利益請命,為人民講真話、講實話。只有人大代表不再懼怕,才敢于言民志、表民意、爭民利,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才能真正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社論原文摘錄如下:
廣東省人大日前在分組審議兩院報告時,列席討論的全國人大代表李永忠直言指出司法系統(tǒng)存在的一些問題,談到“紀委書記在書記領(lǐng)導之下,就不敢監(jiān)督書記了”。他的發(fā)言,屢次被同組代表打斷。
打斷發(fā)言的代表說,“這不是我們組的意見,是你個人的”、“這話只有全國人大代表可以說,省人大代表不能說。我們都聽不見!边退場而去,離開前更對在場記者說:“不要把我寫上,我沒有這個意見”。這一報道見報后,立即引起社會的關(guān)注和輿論譴責。
正是出現(xiàn)了不敢講真話、甚至不敢聽真話的代表,內(nèi)地民眾將其稱為“三手代表”,即:表決時舉舉手,聽報告時拍拍手,散會后握握手。其實,“這話只有全國人大代表可以說,省人大代表不能說!闭梅从吵霾糠质〖壔虻胤饺舜蟠淼男穆。人大代表之所以不敢批評政府實權(quán)部門,要么是當初選民沒有把敢于講真話、敢于為民吶喊的人選為代表;要么就是反映當前仍欠缺人大代表評論同級政府的氛圍。
人大代表擔心講出真話后,可能遭到打擊報復。一些人大代表資格的取得,來自“官賜”,其言行舉動自然要對賜予的上級負責,而維護上級的利益也就是維護自己的利益;一些人大代表責任意識淡薄,只看重人大代表閃光的榮譽,卻忽視人大代表這一名稱后面的重大責任。
在代議制度的政治文化中,民意代表的聲音和言論無論對錯,都應被視為是正面和積極的。倘若沒人說話,或沒人說真話,甚至自己不說真話還不讓別人說真話,則代議制和議會就失去存在的價值。只有暴露問題、為民意表達找到渠道,才能解決問題,而國家和社會并不會因激烈的言論受到傷害,反而會因為缺乏這種言論而受傷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quán)力機構(gòu),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的最高權(quán)力機構(gòu)。如果在最高權(quán)力機構(gòu)連真話實話都不敢說,那又如何議政、如何監(jiān)督政府依法行政、如何解決民眾的問題?而作為人大代表連真話實話都不敢認同,還有何資格來代表人民?
合格的人大代表,在參加人大會議前,就應深入基層,匯集民意,對居民當前最為關(guān)心的問題提出議案。特別是當民眾對政府某些做法不理解時,平時難于找到合適的機會、途經(jīng)或渠道反映,人大代表更要借助人大會議的大舞臺,傳達民眾心聲,讓政府高層掌握真實民意。
人大代表是國家最高權(quán)力機關(guān)的組成人員,由人民民主選舉產(chǎn)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quán),行使國家權(quán)力。因此,在選舉人大代表時,都要選舉政治和文化素質(zhì)、健康條件和議政能力較好和較強的人,以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quán)力。
而作為人大代表,就必須切實做到人民選我,我為人民,深入基層,聽民聲、納民意,了解民眾最急、最想、最憂、最盼的事情,做到有的放矢,為百姓的根本利益請命,為人民講真話、講實話。
為保障人民代表執(zhí)行職務,《代表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第三十九條還規(guī)定: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權(quán)利,支持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
但在現(xiàn)實中,仍有人大代表擔心“因言生禍”。想從根本上消除這一現(xiàn)象,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代表管理制度和履職考核機制,制定代表奬懲條例,使人大代表的履職情況有一套切實可行的措施。只有人大代表不再懼怕,才敢于言民志、表民意、爭民利,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才能真正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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