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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張銘清。 中新社發(fā) 張勤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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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新聞分成“正面”、“負面”不僅不科學(xué),而且有害。新聞的本質(zhì)是事實,而“正”“負”之分則含有價值判斷。既然事實是一種客觀存在,那么報道事實的新聞怎能因個人好惡而被貼上“正”“負”的標簽?zāi)兀?/p>
如范以錦先生所言,所謂“負面報道”涵蓋的內(nèi)容很多。那些揭露社會陰暗面的輿論監(jiān)督報道,甚至只要讓某領(lǐng)導(dǎo)覺得不舒服的報道,都會被算作“負面”。如果把一些客觀事實貼上“負面”標簽,使其成為“腐敗官員為保護既得利益和掩蓋齷齪行為”的擋箭牌,這不是很荒唐嗎?至于天災(zāi)等自然現(xiàn)象也能用“正”“負”區(qū)分,還真得佩服一些人的想象力。
現(xiàn)實中,有權(quán)認定“負面報道”的顯然都是權(quán)勢人物,而被認定的“負面報道”往往是老百姓希望公之于眾以形成輿論壓力的新聞。由此看來,“負面報道”根本經(jīng)不起“以民為本”宗旨的拷問。
至于報道的影響,所謂“負面報道”未必產(chǎn)生負面影響。以陳良宇“社保案”為例。陳良宇腐敗的事實,的確損害了黨的形象,但是,把這件事揭露出來,公之于眾,則表明了我們黨嚴懲腐敗分子的力量和決心,也能獲得民眾的擁護,能說其影響是負面的嗎?
就新聞實踐而言,不管是宣傳管理部門,還是新聞單位,都難以將報道和影響簡化為正面、負面。至于一些腐敗官員為掩蓋自己的丑行,把“負面報道”當成自己防守的盾牌和以攻為守的帽子和棍子,就更沒有合理性了。因此,有必要收繳這些盾牌、帽子和棍子,不能讓腐敗官員以“負面報道”和“負面影響”作為掩蓋丑行的遮羞布。(北京 張銘清 國臺辦前新聞發(fā)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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