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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賄237萬多元和79萬多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還接受區(qū)屬40多個單位以獎金、福利形式所送現金14.63萬元,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原區(qū)長王廣玉日前被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刑14年。
法院審理查明,王廣玉2002年任合肥市瑤海區(qū)黨委副書記,20
04年任瑤海區(qū)政府區(qū)長。2002年11月,安徽靜安實業(yè)集團董事長孫某以恭賀王廣玉之子上大學為名,送給王廣玉2萬元。此后,經王廣玉介紹和推薦,孫某和安徽幫才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取得了瑤海工業(yè)園區(qū)恢復樓的項目。2004年12月,王廣玉接受孫某等人的請托,同意恢復樓項目提高建筑成本每平方米60元。王廣玉還通過向教育部門打招呼的方式,為孫某的其他項目減免了一些教育設施配套費用。孫某為表示感謝,送給王廣玉一張存有96599元的銀行卡,并告知如需用錢可用卡支取。之后,孫某分6次往此卡內存入120萬元。王廣玉在每筆存款到賬后即很快支取。
2003年至2006年5月,王廣玉應幫才公司董事長許某等人請托,為其提供幫助,先后3次非法收受共計人民幣20萬元。此外,王廣玉還應合肥安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李某的請托,通過簽批文件、找土地部門、規(guī)劃部門等方式,為該公司謀取利益。李某將其預購的一套房屋“轉讓”給王廣玉,李某本人交付的部分購房款30萬元由王廣玉變相收受。此外,法院還依法認定了王廣玉另外13起共計人民幣52.9萬元、購物卡3萬元的受賄事實。(記者程士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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