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防部隊嚴禁干部及其家屬承攬消防工程
公安部消防局紀委負責人就“四個嚴禁”答記者問
中新網11月15日電 11月12日,公安部消防局發(fā)出通知,在全國消防部隊實施《公安消防部隊四個嚴禁》,這是公安消防部隊大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持政治建警,從嚴治警,著力構建有消防部隊特色的懲防體系,推進反腐倡廉工作扎實有效開展的一項剛性舉措。其中,在對第三條所稱的“收受賄賂”作解釋時,特別提到禁止收受對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性服務等非物質性利益”。
《公安消防部隊四個嚴禁》內容如下:
一、嚴禁利用職權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建設工程審核驗收、火災事故調查、消防產品監(jiān)督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嚴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三、嚴禁在部隊工程建設、物資采購和財物分配中收受賄賂。
四、嚴禁在干部任免、人員調動、士官選取、入警考學中收受錢物。違反上述規(guī)定,視情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不適宜在部隊工作的責令退出現(xiàn)役;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違反上述規(guī)定,視情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不適宜在部隊工作的責令退出現(xiàn)役;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有關內容解釋
一、《四個嚴禁》第一條所稱的“利用職權”,是指本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建筑工程審核驗收、火災事故調查、消防產品監(jiān)督以及消防工程、產品招投標中,采取故意設置條件、刁難勒卡,或者暗示、指定等交易行為的形式,在謀取不正當利益后,把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問題作出符合要求的決定,或者把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問題長期予以關照,不予以處理,或者把大問題化作小問題處理等行為。
二、《四個嚴禁》第一條所稱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收受、索取請托人或者被監(jiān)督服務單位的現(xiàn)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干股、貴重物品;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請托人或者被監(jiān)督服務單位支付、報銷;低價購買、高價賣出商品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侵占請托人或者被監(jiān)督服務單位利益,無償占用請托人或者被監(jiān)督服務單位房屋、車輛及其它物品;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獲取“收益”;通過賭博的方式收受財物;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離職后收受財物等行為。
三、《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干部”,是指公安消防部隊在職干部。
四、《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經營消防公司”,是指個人經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合資、合股、合伙經營消防產品、檢測、生產等行為。
五、《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承攬消防工程”,是指個人獨資,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或者變相合作等形式進行的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等經營性活動,在事前、事中、事后進行利潤分成、收受財物的行為。
六、《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推銷消防產品”,是指干部利用職權或者其配偶、子女利用其職務影響銷售、攤派消防產品,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數量、價格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等行為。
七、《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部隊工程建設”,是指部隊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和營區(qū)綠化等工程,包括工程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工程招投標、材料采購、經費支付等環(huán)節(jié)。
八、《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物資采購”,是指消防通信、器材、車輛、裝備和營產營具、醫(yī)療器械、藥品、食品、被裝、辦公用品等物資的采購、維修、維護,以及軟件開發(fā)、技術引進、出租租賃、物業(yè)管理服務對象的選定等。
九、《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財物分配”,是指面向部隊的經費、裝備、器材及其它物資的分配。
十、《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收受賄賂”,是指收受對方或者第三方現(xiàn)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報銷應由個人或單位支付的費用;獲得明顯低價購買商品、低價承租、低價或者免費裝修房屋、提供住房、安排旅游和出國(境)考察等間接物質利益;獲得安排子女升學,幫助本人或他人就業(yè)、調動工作、晉職晉級,提供性服務等非物質性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獲取“收益”;通過賭博的方式收受財物;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離職后收受財物等行為。
十一、《四個嚴禁》第四條所稱的“收受錢物”,是指收受請托人現(xiàn)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物品等。十二、處理條款所稱的“違反上述規(guī)定”,是指違反“四個嚴禁”被查實的行為;
十三、處理條款所稱的“領導責任”,是指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指使部屬違規(guī)行事。
十四、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