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賀先文有期徒刑十五年,罰金30萬元。法院查明,賀先文采用違法“轉(zhuǎn)讓股權(quán)”和虛假投資“烏雞項目”等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造成了一起受騙群眾多達879人、非法集資數(shù)額高達1190余萬元的特大集資詐騙案。
-2007年8月,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巨額集資詐騙案作出宣判:蔡文國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李春平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萬元。此外,涉案吳影、鄂淑芬等11人分別被判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查明,上述涉案人員以養(yǎng)螞蟻可以獲得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集資9500萬元,致使近千名螞蟻養(yǎng)殖戶被騙。
-2007年8月,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納士塔”超億元非法集資案兩名主犯劉國民、楊向明依法執(zhí)行死刑。法院查明,從2003年9月起,劉國民、楊向明、侯林坤等人打著美國納士塔技術有限公司中國總代理的旗號,在未經(jīng)任何金融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對尚未引進的項目開始了聲勢浩大的虛假宣傳,非法吸收社會資本。短短7個月的時間里,他們就騙取4887名投資者1.23億元資金,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007年6月,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500萬元的巨額集資詐騙案作出宣判: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判處邊錦國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2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劉新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李欣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07年3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閆洪英無期徒刑。法院查明,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鐵嶺市無業(yè)女青年閆洪英帶領一幫人謊稱承包啤酒生產(chǎn)線,私刻公章并偽造虛假合同,兩年時間內(nèi)竟非法集資2.1億多元,導致200多人受騙。
-2007年2月,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華集團養(yǎng)殖螞蟻集資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汪振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其余15名被告人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處5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
-2007年1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沈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沒收全部財產(chǎn);分別以非法經(jīng)營罪和集資詐騙罪判處其余六名人員十年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數(shù)量不等的罰金。法院查明,沈濤集資詐騙案屬于“蘭州證券黑市系列”案之一,詐騙金額高達千萬元以上。
-2006年12月,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特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終審判決:劉永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法院查明,2002年1月至2004年8月間,劉永萍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組織民間標會271份,實際參會人員多達500多人,涉案金額高達3.43億元。
-2006年12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假借銷售海外上市股票之名、以詐騙手段非法集資2000萬余元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潘學成無期徒刑,判處韓楓有期徒刑十五年;分別以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張?zhí)沂、宗麗群、金燕等另外三名被告人八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審理查明,潘學成、韓楓在張?zhí)沂、宗麗群、金燕等人的協(xié)助下,共騙得252人購買股票436萬余股,詐騙所得金額折合人民幣2000萬余元。
-2006年12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戴雁、梁莉有期徒刑七年和四年。法院查明,自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戴雁、梁莉等人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采用民間“攏會”的方式,先后“攏會”41個,向900余名群眾非法集資4000多萬元,嚴重擾亂了當?shù)亟鹑谥刃颉?/p>
-2005年12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安陽華通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安陽中院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宋躍福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宋合軍、師宏峰、宋力、安曉燕等四人十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查明,宋躍福等人面向社會公開非法集資累計金額2.8億多元,給集資戶造成5950萬多元的巨額損失。
-2003年7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依法對舟山特大集資詐騙案罪犯趙巨海執(zhí)行了死刑。法院查明,1988年10月至2001年11月間,趙巨海虛構(gòu)其在東北經(jīng)營鹿場和做鹿茸生意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事實,以月息5%至7%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采用后筆入股款兌付前筆入股利息的手段,先后直接或間接向舟山及寧波鎮(zhèn)海200余名受害人非法集資人民幣達960余萬元,除370余萬元用于支付被害人的高額利息或退股本金外,剩余590余萬元被其使用和揮霍,導致案發(fā)后無法歸還。同時,2000年11月和2002年1月,趙巨海還分別虛構(gòu)拼股買船、做藥材生意等事實,以借款為名,先后3次騙取寧波婦女夏某14萬元。(張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