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收入者的住房如何保障,9月1日《新京報》的社論《中等收入者的住房怎么保障》認為,能否像香港那樣對中等收入階層通過采取人性化的減免稅,或者對住房月供和房租實行稅前列支,或者通過個稅返還減輕他們的房貸和房租負擔,并原則地提到應加大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視和規(guī)范程度。
其實,對中等收入階層來說,主要問題已不是能否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而是如何完善住房公積金政策,以適應中等收入階層短期內購房無力,租房又不甘心的現(xiàn)象。
目前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其主要目的是為支持個人購買住房。事實上,隨著房價的上漲,多數(shù)中等收入階層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累計額,常不足房價的數(shù)十分之一。即便爭取住房公積金貸款,以筆者所在的中等城市為例,房價多在30萬元以上,而夫妻二人按規(guī)定只能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5萬元,還款期限在5年以內。
筆者應算本地中等收入階層,購房時卻放棄住房公積金貸款,選擇了額度最高可達20萬元、還款期限30年的商業(yè)貸款,原因是貸款5年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5萬元,不僅無法滿足貸款需求,而且僅此一項貸款每月約需還款900多元,占工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他大型城市住房公積金政策相對寬松,但與當?shù)剌^高的房價相比,中等收入階層同樣存在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的尷尬。
不過,若中等收入階層走先租房、再購房之路,并輔之以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卻可行。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有關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條款卻規(guī)定,只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才可動用住房公積金,這一比例的規(guī)定各地不同,實際操作中人們極少將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個人租房租金。因此,建議修改這一規(guī)定,只要沒有住房并提供租房合同的個人,都可自由選擇利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以此減輕個人租房的經(jīng)濟負擔。(吳蘭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