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0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公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全文。該條例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單位最高可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為全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huán)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guī)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fā)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fā)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fā)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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