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中央編辦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對超編進人等8種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條例》已經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
據悉,該《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8種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設立、撤銷、合并行政機構或者變更規(guī)格、名稱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責的;
(三)擅自增加編制或者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的;
(四)超出編制限額調配財政供養(yǎng)人員、為超編人員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的;
(五)擅自超職數、超規(guī)格配備領導成員的;
(六)違反規(guī)定干預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的;
(七)違反規(guī)定審批機構、編制的;
(八)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此外,《條例》還規(guī)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