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面影響引發(fā)死刑復核權回收爭論
陳光中認為,死刑復核權的下放也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比如各省掌握的死刑標準并不統(tǒng)一,有嚴有松,又比如行政領導有時會進行干預,導致司法公正和獨立受到影響。陳光中指出,死刑復核權下放后,減少了一道把關程序,有時候容易導致冤假錯案。如鄭州一男孩在與女朋友同居后,因為女方父母的堅決反對在一個月內以強奸犯喪命刑場;某青年因為喝多了在馬路邊撒尿就被定罪為"現行流氓罪"送往新疆改造……樊崇義教授認為,這些都和嚴打時期定指標、下任務有關。樊崇義說,當時有些人還是過去那種傳統(tǒng)的做法,跟搞運動那樣,好像一個警察每人每天必須得抓幾個人,或者是法院判幾個得有指標或任務,這還是過去搞運動的過程中的一個后遺癥。
節(jié)目中指出,嚴打帶來了死刑復核權的下放,但是《刑事訴訟法》的第199條卻始終明確規(guī)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來核準”,而死刑復核權的下放則是通過各種通知和決定來做出的。1996年,《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做出了修改。到了這個時候,死刑復核權下放所引發(fā)的種種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而同時上位法與下位法、基本法與通知和決定之間的矛盾也漸漸地凸顯出來。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修改中,一部分人認為,既然實踐中死刑復核權已經下放,那就應該將《刑訴法》199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規(guī)定進行修改,正式以法律形式確定核準權歸屬地方省高院;而另一部分人則認為,死刑復核權應該全部收歸最高院。陳光中回憶說,當時堅持不改的是全國人大立法部門,他們認為“嚴打”以及死刑復核權的下放是暫時的,不可能作為一項長期的制度規(guī)定下來,當時不改有利于在時機成熟時迅速回收。
1996年3月17日,《刑法》《刑事訴訟法》提交修改草案,重申“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就在新《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的前5天,也就是1997年9月26日,最高院下發(fā)了《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繼續(xù)維持死刑核準權中央與地方分工的格局。
嘉賓們在《社會能見度》節(jié)目中回憶起了當時發(fā)生的一些案件,在數年之后被證明是冤案錯案。1994年1月20日,湖北京山市民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公安機關遂立案偵查。丈夫佘祥林成為最大嫌疑人,于一審被判死刑。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訴,荊門市中院駁回上訴。`但由于證據明顯不足,1998年9月,佘祥林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免于一死。11年后,張在玉突然回到村莊,當年的“鐵案”成了冤案。據佘祥林回憶,當年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長達10天11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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