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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干:嚴查冤假錯案責任人 增強群眾對社會的友善

2007年02月01日 16:26

  中新網2月1日電 今天出版的《求是》雜志2007年第3期,發(fā)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同志的文章,題目是《政法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擔負重大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羅干強調,通過依法解決涉法信訪問題,嚴肅查究冤假錯案的責任人,使人們感到冤情有處訴,增強對社會的信任和友善。

  羅干強調,政法機關既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社會矛盾和問題,制定嚴格的維護穩(wěn)定的目標任務和考核標準,又要用發(fā)展的眼光看待穩(wěn)定,不能理想化地要求矛盾減少、案件下降,其中,對敵我性質的矛盾要有針對性地強化防范和打擊措施,對人民內部矛盾不能采取高壓手段壓制矛盾、激化矛盾,而是要通過有效的工作盡量化解矛盾、減少犯罪,實現動態(tài)的穩(wěn)定;既要確保當前的穩(wěn)定,著力解決影響穩(wěn)定的現實問題,又要看到影響穩(wěn)定的深層次原因,著力研究落實帶根本性的、長遠性的治本措施,以實現可持續(xù)的穩(wěn)定。

  政法機關在打擊犯罪活動、整治治安問題、調解矛盾沖突、處置突發(fā)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論事,還要善于把各種消極因素轉化為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因素,不僅要讓人民群眾有安全感,還要從我們的工作中感受到社會和諧。例如,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不能只注重用刑罰震懾犯罪分子,還要著力把他們改造成不對抗社會的新人;在調處民商事糾紛時,在嚴格依法及時作出裁決的同時,還應當通過行政的、經濟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實現罷訪息訴的途徑;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時,不能只滿足暫時的平息,而是要著力做好群眾工作,從根本上理順群眾的情緒;在維護治安秩序時,不能只依賴處罰使人服從,而要立足于使群眾心悅誠服地遵守社會管理秩序,減少對立情緒。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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