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1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今天在介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時指出,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內(nèi)部矛盾引發(fā)的輕微刑事案件、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人員等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治少數(shù),爭取、團結、教育大多數(shù)的原則等。
陳國慶說,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對在檢察工作中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一定的經(jīng)驗。在起草、修訂過程中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diào)研論證,征求了有關部門和地方檢察機關的意見,召開座談會聽取了法學專家的意見。經(jīng)過認真研究修改,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于近日審議通過了這個文件。制定這個文件,將有助于各級檢察機關全面正確地理解、執(zhí)行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在檢察工作中化解社會矛盾,緩解社會沖突,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
這一文件是高檢院制定出臺的第一個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專門的指導性文件,對在各項檢察職能中如何貫徹這一政策,以及應當建立健全哪些工作機制和辦案方式,提出了一系列指導性意見。文件分為四個部分:
據(jù)介紹,《意見》明確了在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中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意見。主要內(nèi)容有:一是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和嚴重破壞市場經(jīng)濟秩序犯罪以及依法嚴肅查處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這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內(nèi)容,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
二是在檢察工作各個環(huán)節(jié)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意見,包括嚴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條件,慎重適用逮捕措施;正確把握起訴和不起訴條件,依法適用不起訴;突出立案監(jiān)督的重點;在抗訴工作中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等。
三是幾類特殊類型的案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意見,包括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內(nèi)部矛盾引發(fā)的輕微刑事案件、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人員等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治少數(shù),爭取、團結、教育大多數(shù)的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