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28日電 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刑法》以5000元為起刑點,而普通公民的盜竊罪則以500元為起刑點。就此,國家社科規(guī)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在《人民論壇》刊文指出,在同樣數(shù)額下,貪污受賄罪犯罪人比盜竊罪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與主觀惡性更大,如果前者的起刑點還高于后者,顯然違反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貪污受賄罪的涉案數(shù)額在腐敗犯罪中極為重要,它是決定對該行為是采用刑罰方法還是非刑罰方法的分界線,F(xiàn)行《刑法》規(guī)定,貪污受賄罪的起刑數(shù)額為5000元,不滿5000元但情節(jié)較重的,也可定罪處罰。故一般認為,貪污受賄罪的起刑點為5000元。文章說,此規(guī)定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文章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賦予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刑法》中具體體現(xiàn)在定罪、量刑、行刑三個方面。平等原則要求任何人犯罪,無論其身份、地位如何,一律平等對待,適用相同的定罪、量刑、行刑標準,不能因被告人權高位重而做區(qū)別對待;也不能因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處置。
中國《刑法》中的貪污受賄罪和盜竊罪都是財產(chǎn)型犯罪,不同的是前者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后者是普通公民。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中國《刑法》以5000元為起刑點,而普通公民的盜竊罪則以500元為起刑點。文章指出,這樣的規(guī)定顯然有在刑法面前官民不平等的傾向。
文章指出,貪污受賄不滿5000元不構成犯罪,就更加助長了腐敗犯罪者的僥幸心理。行為人為規(guī)避犯罪,可以在5000元以下貪污受賄,這樣導致積少成多,釀成嚴重的貪污受賄犯罪,使刑法難以起到較好的預防效果。這也是為什么貪官一旦案發(fā),就會出現(xiàn)驚人贓款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