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立法不可能完美無缺,因此在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之前,需要進行解釋,這樣,可以讓執(zhí)行者和民眾明白其含義,從而可以順暢地得到實施
被媒體稱作“批評養(yǎng)路費違法第一人”的周澤,曾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有關養(yǎng)路費征收的法規(guī)、規(guī)章與《公路法》相違背問題,并問責養(yǎng)路費違法征收。11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通過答記者問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表態(tài):在燃油稅開征之前,征收養(yǎng)路費合法。
對此,身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同時也是一名執(zhí)業(yè)律師的周澤,除了對上述解釋的實體問題提出質疑之外,也對上述解釋的程序問題提出兩點疑義:第一,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的答記者問是一種公共關系行為,相應負責人的答記者問,僅僅是在回應公眾輿論,而不是針對我提交審查養(yǎng)路費征收法規(guī)、規(guī)章違法建議書這樣一種公民權利的具體答復;第二,根據(jù)《立法法》,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無權解釋法律,因而兩部門負責人聯(lián)合答記者問是不合法律規(guī)定的。
周澤如此“較真兒”,把現(xiàn)行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大缺陷呈現(xiàn)到人們面前,即如本案所昭示的,這二十多年來,立法機關已經頒布了成百上千法律,但是,卻始終沒有形成一套完整而有效運轉的法律解釋制度。
由于種種原因,立法永遠都不可能完美無缺。由于人性固有的弱點,法律本身必然會存在種種疏漏,甚至可能自相矛盾;由于考慮不周,一部法律也可能與另一部法律、與其上位法、甚至與憲法產生沖突;即使立法努力使法律措辭精確,但現(xiàn)實生活中不同的人對同一個字眼同樣可能產生歧義;法律在適用的時候,其調節(jié)的對象可能已經發(fā)生變化。凡此種種都給執(zhí)行法律的某些行政機關、給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法官、以及給普通民眾帶來種種不便與困擾。
因此,法律并不是制定完畢就萬事大吉了,相反,在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之前,是需要進行解釋的,通過這種解釋,法律可以解決其內部矛盾及與其他法律的沖突,可以讓執(zhí)行者和民眾明白其含義,從而可以順暢地得到實施?梢哉f,法律解釋乃是法治社會中的一項日常性工作,它是法律的“修理工”。
各國也都建立了、或者自發(fā)地形成了自己的法律制度,比如,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官就是法律天然的解釋者,在司法活動中完成對法律的解釋。在大陸法系,通常則同時存在三類解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分別由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和行政機構對法律進行解釋。
中國大體采用的是大陸法系制度,依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通過的《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及《立法法》,初步地形成了一個由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構成的法律解釋架構。尤其是《立法法》對法律解釋有專節(jié)規(guī)定,并明確,法律解釋的效力等同法律,法律解釋的重要性由此可見。
但在現(xiàn)實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很少行使法律解釋權,法律解釋工作更多是由最高法院和國務院及各個行政機關解釋。最高法院經常發(fā)布司法解釋,但是,這種司法解釋具有強烈的實用性,目的主要僅在于便利法院審理案件。另一個常見的解釋者則是各個行政機關,很多法律都明確地將其解釋權授予國務院,還有很多法規(guī)、規(guī)章則將解釋權干脆授予負責執(zhí)行的行政機關。這就很容易出現(xiàn)一種情況:行政機關作為實施法律規(guī)章的主體,可以自行對法律進行解釋,并將該解釋強加于其管制的對象——民眾或企業(yè),而按道理,這兩者在發(fā)生沖突的時候,應當居于平等地位。否則,行政機關很容易通過法律解釋,擴大自己的管制權力,讓自己不受法律的約束。
從這個角度看,比較可取的法律解釋架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憲法,其余一切法律、尤其是各種行政法規(guī)的解釋權授予最高法院,行政機關則不享有解釋法律的權力。之所以由最高法院進行法律解釋,因為,司法過程最容易暴露法律、法規(guī)中存在的問題,而司法活動也迫切需要盡快解決這些問題。另外,更重要的是,由最高法院進行解釋又可以排除行政機關自己照顧自己、擅自擴大自己權力的傾向。而法律之治的要旨正在于,以法律約束權力。當然,行政機關有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提請最高法院解釋法律、法規(guī)。
如果這樣進行改革,則法律解釋的程序問題也會立刻得到基本解決。最高法院長期進行司法解釋,已經形成了一套發(fā)現(xiàn)問題、進行討論及形成解釋、公開發(fā)布的完備程序,相反,立法機關幾乎沒有進行過法律解釋,行政機關則習慣于內部操作,缺乏程序概念,其解釋不為公眾知曉,很難讓法律、法規(guī)解釋發(fā)揮正常效力。因而,讓司法解釋充當基本的法律解釋渠道,乃是一種基于現(xiàn)實的可行選擇。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