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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四中全會培養(yǎng)全民“憲法至上”信仰

2014年10月31日 00:29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參與互動(0)

  中新網(wǎng)北京10月31日電 題:綜述:四中全會培養(yǎng)全民“憲法至上”信仰

  作者:陳伊昕

  設立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大量篇幅聚焦憲法,同時宣布推出一系列旨在加強憲法實施和監(jiān)督的重大舉措,培養(yǎng)全體國民的“憲法至上”信仰。

  設立國家憲法日 具體操作存在制度建構空間

  《決定》提出,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

  現(xiàn)行《憲法》于1982年12月4日頒行。2001年,官方確立12月4日為全國法制宣傳日。據(jù)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介紹,彼時法治仍沿用制度的“制”,核心是宣傳《憲法》,但是每次宣傳側重具體的部門法宣傳。

  針對此次中央將法制宣傳日調(diào)整為國家憲法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對中新網(wǎng)記者表示,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設立憲法日有利于將其轉化為一種社會共識,推動憲法的實施、監(jiān)督和保障。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指出,國家憲法日的設立,意在昭示執(zhí)政黨依憲治國、依憲執(zhí)政的堅定決心,提升法治建設的高度和廣度,營造社會全體尊憲護憲的氛圍,培育全體公民的憲法意識和憲法信仰,打造國家機關及其人員的憲法思維,其意義重大深遠。

  焦洪昌認為,當前全球很多實行法治的現(xiàn)代化國家都有“憲法日”,旨在培養(yǎng)國民對憲法的認同與忠誠,是加強對憲法敬仰和敬畏的主要方式。此次中央《決定》設立國家憲法日,而“憲法日”這一天具體做些什么,則存在制度建構的空間。

  對此,秦前紅建議,可以在憲法日當天出臺憲法實施的白皮書等內(nèi)容,對一年來的憲法運行的成績和不足之處進行總結;對一些違反憲法的重大典型案例統(tǒng)一公布;國家領導人或者高層領導可以參加一些宣講憲法、守護憲法的公共活動;探索憲法監(jiān)督或憲法解釋的多種宣傳方式。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形成對官員的無形約束

  《決定》指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jīng)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據(jù)介紹,憲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數(shù)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所采取的一種制度。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guī)定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或效忠憲法的有97個。關于憲法宣誓的主體、內(nèi)容、程序,各國做法不盡相同,一般都在有關人員開始履行職務之前或就職時舉行宣誓。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就《決定》作出的說明中稱,憲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顯憲法權威,增強公職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于和維護憲法,也有利于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政府法治咨詢研究中心主任楊偉東表示,這一制度帶有儀式性質(zhì),但其背后所透露出的是對憲法的尊重。公開宣誓、莊重承諾,意味著將言語轉化為切實行動,同時明確宣誓人的違憲行為一定要受到追究。

  多位專家表示,向憲法宣誓,一方面代表著宣誓人內(nèi)心的認同,另一方面是宣誓人向公眾做出的承諾,成為有形的和無形的約束。同時,通過這種儀式化的程序,強化人民賦予的權力、對憲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為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賦予一種嶄新的時代形式。

  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使憲法“活”起來

  《決定》中稱,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jiān)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習近平當天在關于《決定》的說明中也談到,要健全憲法實施和監(jiān)督制度,“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法治權威能不能樹立起來,首先要看憲法有沒有權威。必須把宣傳和樹立憲法權威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事項抓緊抓好,切實在憲法實施和監(jiān)督上下功夫。”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表示,憲法不可能非常具體,要準確把握其精神,則需要權威機構按照一種符合現(xiàn)代法治精神的程序進行解釋。同時,正在推進的全面深化改革,也會出現(xiàn)一些新的情況,需要將憲法的原則性規(guī)定與現(xiàn)實情況銜接。

  “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這是一個全新的提法,就是對憲法的解釋程序提出了具體要求,實際上就是使憲法‘活’起來!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也表示,憲法精神并不是誰都可以隨意解釋,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解釋程序和機制保障。

  薛剛凌稱,憲法解釋是一種實際需要,否則將引發(fā)很多沖突,或者沖突得不到有效解決。而憲法作為根本大法,憲法解釋可以發(fā)展憲法精神。如果條文不被賦予時代的內(nèi)涵,將會滯后更多的需求。

  加強備案審查制度 紅頭文件將被“丈量”

  《決定》中提到,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guī)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guī)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fā)帶有立法性質(zhì)的文件。

  對此,有評論指出,這意味著將來所有地方的紅頭文件,都要放在憲法的尺子下量一量,看文件是否存在越權,憲法和法律所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是否在現(xiàn)實中被形形色色的“土政策”架空。

  薛剛凌表示,中國的立法主體較多,不排除這個過程中出現(xiàn)上位法和下位法不一致的情況,為了保證法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則需要有效的監(jiān)督。而備案制度不僅能保障秩序本身的合法性和科學性,同時兼顧多元的利益。

  “如果是一個行為違法,受侵犯的可能是一個人;但倘若是一個規(guī)范違法,那么受侵犯的可能就是一大批人。所以規(guī)范性文件本身的違憲違法的后果是很嚴重的。”薛剛凌說。

  有學者指出,中國的法規(guī)規(guī)章備案審查制度早在2000年就被寫入立法,但老百姓感覺不到這個制度的存在。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有權機關的備案審查能力不足,不足以對應當備案的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有效審查,從而制約了中國立法質(zhì)量的提高。

  值得一提的是,在健全憲法實施監(jiān)督機制和程序部分,去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曾提到,“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這句話在此次《決定》中被保留,并被表述為“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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