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4日電 據(jù)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星展銀行日前公布分銷的雷曼Constellation結構性零售債券估值大部分只有零,令一眾雷曼迷你債券持有人憂心忡忡。在有雷曼迷債苦主準備興訟前夕,香港銀行公會雷曼迷你債券專責小組3日公布有關銀行回購雷曼迷債進展,小組主席龔楊恩慈表示,獨立財務顧問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已提交計算迷債回購價的方式,并獲得特區(qū)政府及各銀行接納。她指,如無突發(fā)情況或波折,最快可于12月初為所有迷債系列展開回購。
至于為雷曼迷債其中一分銷銀行的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表示,該行已就雷曼迷債回購賠償訂立一套完整的計劃。他指會視乎投資者的年紀及要求,再安排職員進行磋商。他指希望可以協(xié)助迷債持有人,但強調仍要視乎投資者購買哪一個系列的債券,以及有關債券的估值。
金管局于上周五,為雷曼相關投資產品推出和解機制,可謂令一眾合乎要求的投資者,可望以較短時間與相關銀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負責處理雷曼相關產品和解及仲裁事件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秘書長蘇國良向傳媒分析,調解與仲裁方法對小市民及投資者的不同影響。
蘇國良表示,香港由80年代至今一直有使用調解方式處理紛爭。他指涉及的事項種類很多元化,建筑、商事、家事等一直是調解及仲裁機制的“捧場客”,其中建筑及商事占整體調解案件總數(shù)約30%至40%。中心去年承接的仲裁個案達448宗。
他表示,一般調解需時42日,而是次為雷曼事件訂下21日內完成的限期,除了希望可于短時間內解決糾紛外,亦反映出機制其實具有高度彈性,可以調整設計去切合不同的爭議。蘇國良表示,國際調解成功個案達70%至80%。他指出,采用獨立第三者為調解員,主要為保障中位性。他指調解員不會為進行調解雙方提供建議,而是希望通過溝通去為雙方尋找出共同利益,因此申訴人應為案情作好準備,包括清晰申訴理據(jù)及要求賠償金額等。若調解不成,于雙方同意下可進入仲裁機制。
他表示,調解員與仲裁員人選會有所不同,以確保第三方不會受于調解時所聽聞的事項影響最終判決。他指香港仲裁員無國籍限制,但大多為某項專業(yè)的資深人員。他又指仲裁結果帶有“終局性”,因此落敗的一方不能再以其它途徑,包括法律途徑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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