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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熱議刑法大修:還不具備廢除死刑社會基礎

2010年08月25日 11:00 來源:云南網(wǎng)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不說了,我馬上進機艙了。”電話掛斷,曾粵興踏進了從北京飛往韓國的機艙。此前的一個小時里,他剛從昆明飛到北京,辦簽證、托運、過安檢,整個過程他拿著電話,向記者斷斷續(xù)續(xù)講述對第八次刑法大修的見解。近日,萬眾矚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出臺,這牽動著云南司法界人士的神經(jīng)。

  取消13個經(jīng)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醉駕飆車、惡意欠薪、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等入刑,“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降低入罪門檻,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特征明確,75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這是1997年中國大規(guī)模修訂刑法后,最大規(guī)模的一次修改,也是新刑法頒布以來首次提出減少死刑。

  此次修訂是“寬”了還是“嚴”了?取消13個經(jīng)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會不會縱容犯罪?死刑廢除,“生刑”實際執(zhí)行“縮水”頑疾又該如何解決?對公眾深惡痛絕的貪污賄賂罪,該何去何從,是加重刑罰還是廢除死刑?記者邀請了我省刑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人士,結(jié)合我省司法實際,對刑法大修解讀諫言。

  此次刑法的修訂不是廢除死刑,而是根據(jù)我國國情對現(xiàn)行刑罰進行科學、合理的調(diào)整,不存在影響社會治安形勢的問題,而是更加有效地促進社會良性運行!锍捎

  “治亂世用重典”,而現(xiàn)在是“盛世”,不用那么多死刑!獎⑺嚻

  非暴力死刑廢除是個必然的趨勢,我預計再用20年的時間,我們可以實現(xiàn)這個目標。——曾粵興

  我認為對腐敗應該是“零容忍”,五十步和百步?jīng)]有區(qū)別,只要貪污腐敗了,就應該入刑,才能有效遏制腐敗!畲汗

  嘉賓

  云南省高院副院長、法學博士 田成有

  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曾粵興

  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刑委會委員、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 李春光

  云南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劉藝乒

  主持人:本報記者 曹紅蕾

  關注1 背景、意義

  修法只是第一步,公平執(zhí)行才是根本所在

  新聞背景

  從我國1979年《刑法》頒布,到1997年大修,全面的修訂差不多中間大大小小有23次。從1997年《刑法》全面修訂到現(xiàn)在13年過去了,我們現(xiàn)在已經(jīng)有七次修訂,當然還有一些立法解釋,或者說“兩高”的司法解釋。人大常委會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修訂,1999年是第一次,2001年兩次、2002年一次,2005年、2006年、2008年各一次,今年是第八次。

  記者:為什么要進行修訂?是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還是引領社會發(fā)展的需要?

  田成有:刑法不僅具有引導整個社會公眾遵守法律的功能,也具有保障包括犯罪人在內(nèi)的全體公民的基本人權、防止國家刑罰權濫用的功能,因此刑法不僅是善良公民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刑法修正案作為刑事立法不斷成熟的重要補充,其意義在于不斷加固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從罪名的變革到刑罰的輕重,細微之處體現(xiàn)著社會發(fā)展與變革的需要。

  記者:這樣一個頻率正常嗎?是否有悖于維護法律的穩(wěn)定性?

  田成有:我認為非常正常。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是,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適當減少死刑罪名,調(diào)整刑罰結(jié)構。同時,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完善懲處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等法律規(guī)定。無論是擬將醉酒駕車、飆車、惡意欠薪等正式列罪寫入刑法,還是限制減刑、提高數(shù)罪并罰刑期上限等舉措,都與當前社會發(fā)展形勢息息相關。然而,修法只是第一步,嚴格、公平地執(zhí)行才是刑法修訂的根本所在。

  劉藝乒:相應來說不算多。刑法和其他法不同,比如民法領域,只要法律沒禁止性規(guī)定的,我就可以做。而刑法,必須是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才能定為犯罪。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必須有很明確很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來作依據(jù)。而社會在飛速發(fā)展,出現(xiàn)新的犯罪、新的形勢,沒辦法用舊的法律制度來約束。

  關注2消減死罪

  頻頻爆出的冤案敲警鐘,慎用死刑

  新聞背景

  1979年我國第一次公布的刑法中規(guī)定了28種死刑罪名。之后,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司法實踐的需要,立法上死刑罪名數(shù)量不斷增加。至1997年刑法修訂前,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多達72種。1997年刑法修訂時,保留了68種死刑罪名,后經(jīng)司法解釋修訂有關罪名調(diào)整為67種。此次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確取消13個經(jīng)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shù)的19.1%。如果草案通過的話,我國刑法中就剩54種刑法罪名。

  突顯了對生命的尊重和對人權的更好保障

  記者:您認為擬廢除這些死刑的原因是什么?

  田成有:死刑制度改革是近年來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內(nèi)容,此次修改刑法 擬取消13個死刑罪名。是繼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之后,我國在限制死刑方面的一個實質(zhì)性進步。突顯了對生命的尊重和對人權的更好保障。

  劉藝乒:“治亂世用重典”,而現(xiàn)在是“盛世”,不用那么多死刑。我國刑法,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一部法典。國外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有40多個,很多年沒適用死刑的有120個左右。生命是無價的,錢和命是不能相比較的。有些帶有國際性的犯罪,在很多國家都不適用死刑。像走私類、金融類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逃到國外,我們又適用死刑,很難引渡。國際趨勢是只要不是嚴酷的暴力犯罪,就不適用犯罪。這次修訂,廢除死刑,是社會發(fā)展的需要。

  記者:廢除13個罪名的死刑符合我國國情嗎?會不會縱容犯罪?

  田成有:此次草案不是廢除死刑,草案擬取消13個死刑罪名,主要包括兩類:一是長期以來很少適用死刑的犯罪,例如傳授犯罪方法罪。二是從社會危害性等因素考慮不需要適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指部分經(jīng)濟犯罪,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我認為,此次刑法的修訂不是廢除死刑,而是根據(jù)我國國情對現(xiàn)行刑罰進行科學、合理的調(diào)整,不存在影響社會治安形勢的問題,而是更加有效地促進社會良性運行。比如,在我國刑罰實際執(zhí)行中,減刑用得過多,假釋用得偏少。草案擴大了假釋的適用范圍,修改了對因累犯和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的規(guī)定,對這部分犯罪分子可以假釋,同時規(guī)定了較長的實際服刑期和假釋考驗期。

  曾粵興: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在司法實踐中,這13個罪名本身是備而不用的,適用的情況極少,個別罪名判死刑邏輯上就沒合理的法學理論依據(jù),比如傳授犯罪方法罪。這些罪名的死刑大多都是1979年刑法頒布后,在嚴打期間陸陸續(xù)續(xù)制定的。是一時形勢的需要,立法審查不嚴,匆匆訂立。以后在司法理論屆也被廣為批判,陸陸續(xù)續(xù)就不用了,廢除自然不會導致社會的波動。

  李春光:人的生命是不可逆的,剝奪生命就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隨著法制文明的進步,全球性的趨勢,就是輕刑化、去刑化。一方面減輕刑罰,另一方,更多法律關系轉(zhuǎn)為民事和行政。我國2008年的第七次修訂就有了輕刑化趨勢,修正案(八)是對“七”的延續(xù)。嚴刑未必能實現(xiàn)治亂的效果,我們對有些犯罪日趨從嚴,但它卻愈演愈烈,比如毒品犯罪。這迫使我們必須反思刑法的效果。死刑適用,是在傷痛基礎上制造了新的傷痛。如果用仇恨的處理方式,延伸了新的仇恨,與刑法本意是背離的。而近年來頻頻爆出的冤案,也為我們敲響警鐘——慎用死刑。

  提高法制觀念,為早日廢除死刑鋪平道路

  記者:關于死刑存廢的爭論由來已久,我國為什么不考慮廢除所有的死刑?

  田成有: 死刑的廢除是世界的趨勢,中國的死刑也必然會被廢除。但從中國目前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教育以及人們的法制觀念等考慮,我國廢除死刑還為時尚早。死刑在中國有著漫長的歷史。報應觀念在人們心目中已根深蒂固,對于一個殺人犯來說最能平息民憤的方法就是將之殺死。其次,中國是發(fā)展中國家,如果沒有一項強硬的制度為之保駕護航的話就會使這幾十年的經(jīng)濟成果付諸東流,這是我們誰也不想看到的。所以在未來幾十年里,我們一定要大力發(fā)展政治經(jīng)濟,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為死刑的早日廢除鋪平道路。

  曾粵興:我不贊成立即廢除死刑。法律制度的生存發(fā)展有特定的文化基礎,而文化的改變是非常緩慢。我國“殺人償命”等傳統(tǒng)思想根深蒂固,對于一些暴力犯罪的死刑,不能說廢除,否則就亂套了。

  李春光:死刑必然廢止,“以命償命”是原始的相對野蠻的同態(tài)復仇觀念,應該被擯棄。但這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

  關注3 走私珍貴動物罪

  再過20年,非暴力犯罪死刑或全部廢除

  新聞背景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確取消的13個犯罪的死刑具體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jù)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據(jù)悉,這13個死刑罪名,都是近年來較少使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

  1997年學者曾建議對盜竊罪廢止適用死刑

  記者:很多人覺得奇怪,按照傳統(tǒng)思維,偷東西就砍頭,未免太嚴重?以前是基于什么考慮,在“盜竊罪”上設了死刑呢?

  田成有:盜竊罪是我國歷史上最早出現(xiàn)并沿用至今的罪名之一。但從最初的刑罰處治看,封建統(tǒng)治者并未對盜竊罪選擇適用死刑。以民國1935年刑法為例,其對盜竊罪最高僅處以7年有期徒刑。這表明,對盜竊罪適用死刑,并不能在我國封建法律文化傳統(tǒng)中尋找到合適的根據(jù)。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2年通過的《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jīng)濟的罪犯的決定》對盜竊罪等犯罪增加了適用死刑的規(guī)定。這也直接造成此后司法實踐中對盜竊罪動輒適用死刑之局面。在1997刑法修訂的過程中,許多學者曾建議對盜竊罪廢止適用死刑,但立法機關最終卻未能予以采納。

  記者:再比如傳授犯罪方法罪,只是口頭的“教唆”,就判死刑,為什么?

  田成有:傳授犯罪方法罪, 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至于被傳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則聽任自然。該罪名使用死刑的規(guī)定,源于1983年嚴打期間頒行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該《決定》基于當時“一些老流氓、慣犯、教唆犯猖狂地傳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對社會危害極大”的嚴峻形勢,規(guī)定了死刑。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同犯罪做斗爭的客觀需要。后來一些學者曾對此規(guī)定提出質(zhì)疑,認為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分子并不直接作案,應取消無期徒刑和死刑對其的適用。但是,立法機關并未采納這一建議。

  對盜竊罪適用死刑無疑是輕罪重罰

  記者:有人又認為,此次消減的幾個罪名不恰當,比如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犯罪分子以極低的成本能獲得高額利潤,目前判得都不重,犯罪成本很低。而近年來走私珍貴動物的犯罪仍然猖獗,嚴重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認為不但不應取消死刑,反而該加重此罪的“生刑”。您同意這種說法嗎?

  曾粵興:不能這么說。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為了保護動物的生命、甚至是動物的制品,來剝奪人的生命,是說不過去的。而且我們也有法律依據(jù),我國公開加入的一個國際公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guī)定,在保留死刑的國家,死刑只能用于暴力犯罪。只是目前我國的條件還不成熟,不能一下子取締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為了經(jīng)濟、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只能分批取締。但是,非暴力犯罪死刑廢除是個必然的趨勢,我預計再用20年的時間,我們可以實現(xiàn)這個目標。

  記者:有人認為,司法實踐中,“盜竊罪”的累犯非常多,小偷關幾年放出來仍然照偷。盜竊罪取消死刑的話,應找更有效的方法來預防犯罪,單坐牢沒啥實際意義。對此您怎么看?

  田成有:盜竊罪侵犯的唯一客體是財產(chǎn)所有權,屬于純粹的財產(chǎn)型犯罪,且只以秘密手段竊取財物,并不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財產(chǎn)所有權同生命權相比,孰輕孰重,自不待言。對盜竊罪適用死刑無疑是輕罪重罰,有悖于刑罰等價性原則。

  死刑的威懾作用有限,適用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盜竊犯罪,不適用死刑也并不會導致盜竊犯罪的泛濫。1997年刑法典對于盜竊罪的死刑適用進行嚴格的限制,也并沒有導致司法實踐中盜竊犯罪的急劇增加。

  而且,盜竊罪屬于貪利型犯罪,對盜竊罪的危害結(jié)果完全可以采取追回贓物、沒收財物等行之有效的救濟措施加以彌補,對之適用財產(chǎn)刑更能切合刑罰等價性原則。

  云南的運輸毒品罪,可考慮廢除死刑

  記者:除以上13個罪名,您認為哪些犯罪的死刑可以考慮廢除?

  田成有:我認為對聾啞人、盲人應禁止適用死刑。聾啞人、盲人均屬于殘疾人,我國法律雖然對聾啞人和盲人犯罪的處罰本著從寬的規(guī)定,但是本著保護弱勢群體和人道主義,我認為應該禁止對聾啞人和盲人適用死刑。對精神上有障礙的人禁止適用死刑。

  曾粵興:其他的,似乎時機還沒成熟。云南有人提出運輸毒品罪,可以廢除死刑,省外有些地方,有人提出金融犯罪里的一些罪名可以取消死刑。我覺得云南的運輸毒品罪,倒是可以考慮,遇到運輸集團犯罪的,可以刑期長一些,到無期徒刑嘛。這樣應該不會影響到所謂的“禁毒趨勢”,因為不管有沒有死刑,運輸毒品似乎還是會一樣多。

  關注4 貪污賄賂犯罪

  財產(chǎn)申報制完善后,才能考慮廢貪污賄賂犯罪死刑

  新聞背景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出臺,規(guī)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職務犯罪、商業(yè)賄賂犯罪等“公”領域犯罪從嚴懲處;對于因戀愛婚姻、鄰里糾紛、勞動糾紛等“私”領域矛盾引起的犯罪,盡量從寬。而此次刑法修訂期間,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青松以及部分律師、學者認為,應當取消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因為貪污賄賂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他們一旦被追究刑事責任,其政治前途已喪失殆盡。以剝奪生命的方式懲罰侵占財產(chǎn)的犯罪行為,過于嚴苛。

  應廢除絕大部分貪利型犯罪的死刑

  記者:同一個罪名,最高法要求“從嚴懲處”,而有律師學者呼吁取消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這個矛盾嗎?為什么?

  田成有:不矛盾,這是一個循序漸近的過程。逐步廢除死刑,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標志。在一些廢除死刑的國度里,據(jù)說廢除死刑后并沒有帶來社會治安形勢的陡然惡化。從廢除對經(jīng)濟犯罪死刑的國度來看,官員的腐敗程度反而并不十分突出。目前完全廢除死刑是不現(xiàn)實的,但貪利犯罪的發(fā)生和增多,有復雜的社會原因。對經(jīng)濟犯罪的預防和遏制,關鍵在于健全經(jīng)濟管理制度,完善社會監(jiān)督機制,應廢除絕大部分貪利型犯罪的死刑。

  劉藝乒:理論界有人呼吁取消貪污賄賂罪的死刑。在我國,老百姓歷來痛恨貪官、認為殺貪官天經(jīng)地義。我個人認為,貪污腐敗還是在逐步不適用死刑。目前世界很多國家,對貪污犯罪不適用死刑。腐敗問題,不是說殺兩個貪官就能解決的。中國幾千年都在殺貪官,但貪官從沒有絕跡。只能從制度上,讓貪官沒有機會貪。我認為,我們應該逐步完善相關公務員和職權方面的制度、逐步取消貪污賄賂罪的死刑。

  記者:您認為目前我國應該取消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嗎?

  田成有: 我認為我國還不具備取消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的社會基礎。目前,嚴重經(jīng)濟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對社會以及公民造成的危害極其嚴重,社會公眾普遍要求對這些犯罪適用死刑,因此,刑法對罪行極其嚴重的貪污受賄等非暴力犯罪規(guī)定了死刑。

  人民法院審理的重大經(jīng)濟犯罪案件,一向受到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關注。對于一些犯罪數(shù)額巨大的經(jīng)濟犯罪案件,因為沒有判處被告人死刑,曾有社會輿論提出質(zhì)疑。按照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判貪污受賄案件時,要將犯罪數(shù)額作為量刑的條件,但是,又不能將其作為量刑的惟一條件。對于論犯罪數(shù)額該殺,但被告人具有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原則上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對于具有坦白、積極退贓等酌定情節(jié)的,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曾粵興:現(xiàn)在廢除還不太可能。貪污犯罪關系到社會、公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和評價,關系執(zhí)政的合法性問題。如果目前廢除貪污賄賂罪的死刑,一是沒了死刑威懾力,導致貪污賄賂越來越多,貪污的金額越來越大。二是恐怕會有一些別有用心、不明事理的人攻擊黨和政府。這關系到政權的安危問題。如果一下子廢除這兩個罪名的死刑,肯定會有大的波動。我個人認為,廢除這個罪名的死刑,起碼10年后再考慮。也就是說,真正意義上的公務員財產(chǎn)申報制度完善后,才能考慮。這項制度,目前是全世界對腐敗最有效的防火墻。我們現(xiàn)在似乎只有空洞的制度,只能設定一些小范圍公開、同級別公開的制度。

  5000元的起刑點,與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不相稱

  記者:1997年刑法修訂時將貪污賄賂罪的起刑點規(guī)定為5000元。實踐中,有人覺得5000元的起刑點與我國當前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不相適應,主張上調(diào)起刑點,您怎么看?

  田成有:5000元的起刑點,與我國目前社會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確實不相稱,但作為立法的修改還需進一步調(diào)研以廣泛征求意見。自1979年以來,貪污受賄罪的起刑點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沒有具體規(guī)定數(shù)額,司法解釋規(guī)定1000元為立案標準;1988年規(guī)定構成貪污罪、賄賂罪的數(shù)額一般為2000元。1997年通過的刑法規(guī)定,貪污賄賂犯罪的起刑點是5000元。但在近些年來查處的貪污賄賂案件中,涉案金額遠超起刑點;诖,不少法學界專家學者和司法實務界官員呼吁調(diào)整貪污受賄犯罪起刑點。

  李春光:我認為不但不應該調(diào)高,還要調(diào)低!國內(nèi)愈演愈烈的貪腐形勢,民眾反腐呼聲越來越高。從這個現(xiàn)狀看,我認為對腐敗應該是“零容忍”,五十步和百步?jīng)]有區(qū)別,只要貪污腐敗了,就應該入刑,才能有效遏制腐敗。

  溫馨提示:明日,本報將繼續(xù)為您送上云南司法界熱議“刑法”大修之(下),敬請關注。 (記者 郭敏統(tǒng)籌 云南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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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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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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