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和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主辦的“第三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舉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論壇上指出,新破產法實施三年以來一個突出問題是,全國破產案件受理數量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連續(xù)下降,這種情況阻礙了破產法貫徹實施,導致破產法制度沒有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為什么會出現(xiàn)如此反,F(xiàn)象?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態(tài)度如何,是否將采取措施扭轉這種局面,推動破產法全面實施?
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和與會的專業(yè)人士。
盡管新破產法的實施已經走過了三年的歷程,但困擾其施行的一些問題仍然存在。
“第三屆中國破產法論壇”間隙,本報記者專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
正在起草系統(tǒng)的司法解釋
記者:據我所知,自新的企業(yè)破產法頒布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視并積極推動破產法的實施,請問在過去的一年,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奚曉明:2009年以來,為保障企業(yè)破產法的正確實施,針對破產案件司法審理中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相繼下發(fā)了《關于依法審理和執(zhí)行被風險處置證券公司相關案件的通知》、《關于正確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受理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企業(yè)破產申請問題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性文件。目前,正在起草對破產法系統(tǒng)的司法解釋,其草案也已經經過多次研討,并廣泛征求各界意見。
記者:破產法系統(tǒng)的司法解釋,將重點加強對哪幾個方面的規(guī)范?
奚曉明:一是規(guī)定對破產原因的認定標準,并針對企業(yè)解散時的特殊情形對其破產原因作出特殊規(guī)定;二是分別對債權人、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的舉證義務加以明確,并對人民法院如何區(qū)分不同情形裁定是否受理作出規(guī)定;三是在破產申請的審查和裁定環(huán)節(jié),加強對法院的程序性約束,切實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利。人民法院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如果未依法作出裁定,應允許申請人直接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請;上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還可以對該裁定提起上訴;四是明確破產案件審限管理和法官績效考評的特殊性,對法官審理破產案件的工作量進行合理量化和科學考核。
進一步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
記者:破產管理人制度也是破產法實施中大家反映比較多的問題之一,下一步將重點完善哪些問題?
奚曉明: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出臺了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專門司法解釋。但從破產法實施情況看,有些問題仍然需要立法或司法解釋作進一步改進或明確:
一是“無產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指定及報酬問題。一些案件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報酬,各地法院為解決這一問題,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有的法院借助地方財政的支持設立基金或從管理人收取的報酬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設立管理人基金,當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報酬時從該類基金中支;又如,有的法院在管理人選定方式上,除了隨機指定方式以外,對于無產可破的案件,采取直接指定管理人的方式,從而使管理人的報酬得以平衡。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無產可破案件管理人報酬的問題,值得借鑒。
二是管理人職業(yè)技能的提高。由于目前我國的管理人隊伍還處在培育期,相當數量的管理人缺乏執(zhí)業(yè)經驗,影響了辦案質量,因此應當進一步加強對管理人業(yè)務能力的培訓。
三是成立管理人協(xié)會。經過前一階段的實踐,我們感到,確有必要成立管理人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管理人協(xié)會可以在管理人培訓、信息及經驗交流、建立管理人基金等多方面開展工作,對于企業(yè)破產法的貫徹實施無疑大有益處。
四是應當建立適當的管理人考核機制,加強對管理人名冊的管理和更新,通過業(yè)績考核形成激勵和淘汰機制,加快管理人隊伍的專業(yè)化建設。
公平保護債權人利益
記者:在破產程序中實現(xiàn)對債權人利益的公平保護是破產法的重要功能之一,破產法司法解釋將如何關注這個問題?
奚曉明:在破產程序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涉及很多方面,集中體現(xiàn)在債權申報與確認、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等制度中。
一是債權申報問題。企業(yè)破產法第六章對債權申報及確認問題作了專門規(guī)定,但實踐中出現(xiàn)的很多新問題仍然找不到法律適用依據或者現(xiàn)有依據不夠明確,如人身傷害債權能否優(yōu)先受償;稅收、社會保險費、罰金、罰款等債權應不應申報以及如何申報的問題;對債務人向職工收取的就業(yè)押金、職工集資款、住房公積金等債權的處理問題;在債務人或債權人提起債權確認之訴時各當事人如何在訴訟中列明的問題;在保證人破產情形如何處理債權人利益保護與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關系等等。這些問題都值得進一步研究探討。
二是債權人會議制度。完善這一制度的重點在于,要確保債權人依法通過債權人會議組織行使權利,妥善處理債權人會議與法院、管理人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以及在債權人會議制度內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債權人委員會制度上,需要特別重視債權人會議與債權人委員會之間的授權關系。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八條概括性地規(guī)定債權人委員會可行使由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由于債權人會議的召開程序比較耗時、成本較高,因此實踐中可能會發(fā)生債權人會議將其重要的法定職權不適當地授權債權人委員會行使的情況,這就違背了破產法設置債權人會議制度的立法本意,使得一部分債權人的意志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表達。我們認為,對于債權人會議表決財產管理方案、變價方案、分配方案以及表決重整計劃、和解協(xié)議等關鍵性職權不應授予債權人委員會行使。
打造一支專業(yè)化的審判隊伍
記者:有學者屢屢呼吁成立專門的破產法院或破產法庭,打造一支專業(yè)化的審判隊伍,以推動破產案件的受理審理。您對此作何評價?
奚曉明:破產審判的實踐表明,凡是設立了專門破產審判庭的法院所審理的企業(yè)破產案件,在程序把握、實體法的運用上,都體現(xiàn)出較高的水準。因此,我們一直高度重視加強破產案件審理的專業(yè)化建設,要求有條件的法院在必要的情況下設立企業(yè)破產審判庭,集中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對于尚不具備設立審判庭條件的地區(qū),可以指定專門的合議庭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本報記者吳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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