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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經濟適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2008年04月10日 17:25 來源:新華網 發(fā)表評論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負責人10日表示,北京市民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這位負責人表示,凡違反經濟適用房相關規(guī)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據介紹,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以《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發(fā)之日作為“新房”和“老房”的區(qū)分點。下發(fā)之日后簽訂經濟適用住房房屋買賣合同的為新房,下發(fā)之日前簽訂合同的為老房。

  按照北京市相關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5年的(包括購買的二手經濟適用住房),無論新房還是老房均不得上市。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上市交易的,應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新房出售補交金額,根據原購經濟適用住房時的價格和出售時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價差的70%確定;老房出售時產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yōu)先回購。

  北京市建委負責人強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可按照現行規(guī)定重新申請。(記者:孫曉勝)

編輯:藍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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