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剛剛從無錫市房管局獲悉,利用假冒拆遷戶身份而騙取經濟適用房優(yōu)先購買資格的11戶居民經無錫市仲裁委員會裁定退房后,已有7戶和房管部門辦理了退房手續(xù),另有4戶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已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依法進行強退。
2005年5月,無錫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接到群眾舉報稱,現住無錫市五星家園的潘曉紅等十余人系利用編造虛假的拆遷協(xié)議申請購得了經濟適用住房。
無錫市房管局隨即展開了初步調查,發(fā)現被拆遷的高墩路22-1號的原產權并不屬于潘曉紅本人,而潘曉紅只是動遷之前的該房屋承租戶。承擔該拆遷地區(qū)動遷工作的無錫市宏廈房屋拆遷公司在調查中承認,由于公司管理松懈,個別拆遷經辦人員私自為潘曉紅等人開具了虛假的城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使得騙購行為得逞。在調查中還發(fā)現,利用相同手段騙取經濟適用房優(yōu)先購買資格的多達11人。
2005年12月23日,無錫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作為申請人,向無錫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該購買行為無效,房屋予以返還。
潘曉紅等被申請人辯稱:按照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雖然是租房戶,但已經簽訂了購房協(xié)議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證。
無錫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認為:按照經濟適用房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及無錫市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出售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拆遷戶中符合條件的方可享受優(yōu)先排序資格。潘曉紅等人明知自己不符合無錫市有關經濟適用房優(yōu)先供應拆遷戶的條件,而通過虛假的拆遷協(xié)議假冒拆遷房屋產權人,優(yōu)先獲得了購買資格,這種欺詐行為破壞了政府對經濟適用房的管理秩序,應屬無效。
2006年5月22日,無錫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定騙購行為事實清楚,雙方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無效,房屋退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
據了解,仲裁裁決作出后,有7戶居民主動和房管部門辦理了退房手續(xù),目前尚有4戶堅決不肯退房,無錫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已經于2006年底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由于被執(zhí)行人提出沒有房屋可以騰遷,強制執(zhí)行遇到了當事人的強烈抵制而難以短時間內執(zhí)行到位。
記者在采訪中得知,無錫市2002年起規(guī)劃的經濟適用住房總面積達365萬平方米,到2007年4月實際交付使用了165萬平方米,共計近13000套,而按照無錫市有關“拆遷戶享受優(yōu)先排序資格”的政策,共收到了近17000份申購戶的申購請求,而不屬于城市拆遷戶的大量城市住房困難戶還不包括在內。
雖然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對購買人的資格其中不包括必須是拆遷戶的條件,但無錫市政府2002年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出售管理辦法明確:在符合有關戶籍、收入、住房困難的條件下優(yōu)先供應城市重點工程建設和低洼地區(qū)危舊房改造的被拆遷戶居民家庭。
“我們的規(guī)定并沒有和建設部的規(guī)定相抵觸,經濟適用房本來就是面向特定對象的。優(yōu)先拆遷戶排序并不是直接否定非拆遷戶的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而是由于供應量有限,非拆遷戶很難申請成功!睙o錫市房管局副局長朱秋榮認為:“由于城市拆遷帶來的購房需求增長,要解決經濟適用房供需矛盾,緩解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弱勢群體的住房困難,需要政府進一步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設投入!(丁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