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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上家和下家都找到了。上家陳老先生,想出售江寧一套新房;下家姓季,是個剛工作的小伙子,想購買張先生的舊房。張先生分別與兩人達成協(xié)議——以75萬的價格將舊房賣給小季,再以150萬的價格買進老陳的新房。小季向張先生支付了2萬元定金,張先生向老陳支付了5萬元定金。
老陳的房子還有貸款沒還清,房產(chǎn)證也未辦好,他希望張先生幫他還清貸款,以便于辦理產(chǎn)權證,解除抵押,然后再進行二手房交易。張先生同意,因為盡管手續(xù)很繁瑣,但老陳出的總價還算公道。還貸的錢從哪來呢?他的打算是,申請一部分貸款,再加上小季支付的舊房房款,基本就能應付了。為了不耽誤事兒,張先生與小季約定4月15日之前簽約付款,與老陳約定4月20日之前辦妥銀行貸款的所有手續(xù)。
計劃銜接得很好,實施卻遇到了問題。最近的房產(chǎn)新政,顯然震撼到了小季,他聯(lián)系張先生,表示愿意放棄定金,不買房了。雪上加霜的是,張先生接到銀行通知:因房貸收緊,貸款暫時無法下發(fā)。張先生急壞了,兩頭都落空,哪有錢幫老陳還貸啊,違約是肯定的了!
[律師觀點]
連環(huán)交易更要避風險
江蘇金長城律師事務所的王健律師接受采訪時表示,“賣舊買新”的市民處于兩筆房產(chǎn)交易的“夾心層”,因此更容易遭遇風險,一般來說,他們最害怕的意外狀態(tài)就是下家毀約。那么如何規(guī)避這種風險呢?王律師認為,跟下家簽約時必須把“一些話”說清楚,如“我賣房是為了籌錢買新房,你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房款,如果你違約,給我造成損失,是要承擔責任的”,當然,口頭說是沒用的,必須用規(guī)范的語言寫進合同,如此一來,連環(huán)交易就有保障了?蓮埾壬〖局g并沒有這樣的約定,F(xiàn)在小季違約,他只能選擇兩種“處罰”方式,一是不予返還定金,二是要求小季承擔他的“實際損失”。王律師認為,張先生因小季違約,無法履行與上家的買賣合同,從而向上家支付違約金,實際上發(fā)生了損失,應當可以向小季追償。但實踐中,法院認定的“實際損失”一般只包括利息損失、漲價差額等等,因此,張先生的維權還是存在風險的。
【案例D】
銀行放貸遲了,害我賠錢!
原音再現(xiàn)
“我也不想違約啊,可是銀行就是放不出貸款,這不是害我嗎?”
小戴在北京西路有套房屋。今年1月,小徐以130萬元的總價買下該房。雙方約定,小徐簽約時支付60萬元首付款,2010年2月10日前辦妥銀行貸款的所有手續(xù),2月20日前用貸款支付剩余房款,逾期一日需支付總房價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合同簽署后,小徐按期支付了首付款,并于2月10日辦理了交易及抵押登記,也將相關收件收據(jù)交給了銀行?墒倾y行遲遲沒有放款,以至于他沒能在約定期限內(nèi)將剩余房款支付給小戴。銀行方面表示,因政策調(diào)整,放貸額度受限,要等3月份才能發(fā)放貸款。
現(xiàn)在,小徐已經(jīng)拿到貸款,將房款付清,但小戴要求他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小徐感覺很冤枉,因為他也不知道銀行的政策會有變化。
為了解決糾紛,小徐聘請了江蘇崔武律師事務所的王平律師。王平律師認為,合同約定小徐須在2月10日前辦妥貸款審批的所有手續(xù),小徐已經(jīng)辦妥,銀行也已經(jīng)批準其貸款申請,可以說,小徐已經(jīng)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政府出臺政策導致銀行逾期放貸,屬于情勢變更,小徐是可以免責的。但也應當看到,小戴在賣房的同時也買了一套房,小徐逾期付款,導致小戴沒法及時付款,產(chǎn)生了違約金,造成了損失。最終在律師的調(diào)解下,小徐同意支付小戴3000元違約金。
[律師觀點]
付款日期要留余地
據(jù)王平律師介紹,今年起,因為貸款逾期引發(fā)的房產(chǎn)交易糾紛明顯開始增多。一般來說,銀行即使批準了貸款申請,也不會明確承諾何時發(fā)放貸款,所以申請人得到的放貸日期只是一個大概的日期,發(fā)生變化的可能性很大。王平律師建議市民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盡量在約定付款日期上留有余地。
江蘇金長城律師事務所的王健建議借鑒開發(fā)商賣房時的做法!伴_發(fā)商賣房時,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幾月幾日去辦理貸款,如果因故辦不了貸款,或者貸款不能及時到位,將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的辦法處理,比如買房人一次性籌款,或分期籌款。二手房買賣完全可以借鑒這一做法,比如上面的案例中,小戴可以提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2月20日貸款不到位,小徐需一次性付清余款。這樣就可避免糾紛。”(記者 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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