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完不管、缺乏懲處的騙購行為
利益驅動若有嚴格的懲處措施來警戒,則未必能成為現實。而騙購經適房鋌而走險的另一原因,恰恰就在于騙購經適房是一件風險極低的事情。
《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如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取得經濟適用住房,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責令其在3個月內退出已購住房,并按市場指導價計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并載入個人誠信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多位受訪的深圳市民認為,這種規(guī)定下瞞報、假報、轉移財產來獲取經適房的行為違法風險極低。對于騙取行為,應當讓其切實感受到處罰之痛。
對比之下,緊鄰深圳的香港隱瞞財產騙取公屋(廉租房)的代價十分高昂,如果申報有虛假情況,會受到很嚴厲的懲處,而且終身進入信用“黑名單”,還會被公之于眾。
朱亞鵬分析說,我國的經適房政策缺乏足夠的糾錯和問責機制,“當前對騙購經適房行為的處理程度實際上還不能與騙領行為匹配,也無法遏阻在新的經適房分配中出現類似問題。對于‘騙資格’的懲處仍然存在法律真空,我國經濟適用房實施過程中出現騙購、腐敗等種種亂象,與懲處力度不夠有著直接的關系!
公共福利的不公平分配
暴利驅動著部分人千方百計獲取經適房居住權,但這并不是對經適房政策的唯一詬病。即便是沒有任何虛報瞞報事件的發(fā)生,經適房本身也部分潛藏公共福利變相私有化的特征。用納稅人的錢建設的公共福利住房,最終變成部分人的私產,即便他們生活改善也不用退還這一公共福利,這是引發(fā)民眾不滿的另一原因。
“在深圳這座遍布奇跡的城市里,四五年時間內掙錢買到豪車也不算什么”,已經在深圳市羅湖區(qū)一家外貿公司工作將近5年的陳女士說,“但是如果業(yè)主真的這么有本事,那么掙了錢就應該把經適房還給政府,用于安置其他需要經適房的窮人,而不是買好車然后又霸占著經適房。經適房是公共福利資源,這樣做道德嗎?”
深圳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和規(guī)定限制經濟適用房業(yè)主買車,不能永遠不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致富。不能僅因為其購房后買車就讓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深圳市住建局住房改革與發(fā)展處副處長李穎坦承,對已經購買了經適房的業(yè)主,其未來幾年的經濟變化情況,及經濟改善后是否需要退出住房、能否買車等問題,目前暫無具體規(guī)定。
深圳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國世平告訴本刊記者,經適房這一方面規(guī)定的缺失,無疑是市場經濟下不公平的表現。一邊是納稅人的錢建立起來的公共福利房,一邊是高出數倍的市場價格,即便所有住進去的業(yè)主都符合資格、沒有貓膩,其對社會財富的占有也遠遠高于沒有獲得經適房的許多人。一旦將經適房出售,這些業(yè)主的收益就更大,這樣的政策有多少公平性,實在值得質疑。
“叫停經適房,多建廉租房”?
面對經適房丑聞頻出的問題,民眾不斷呼吁要在資格審查方面加強監(jiān)管,尤其是要增加透明度,讓資格審查、搖號等過程曬在網絡和媒體的“陽光“下,同時借鑒香港等地經驗,完善糾錯和問責機制。
同時,也有多位受訪專家指出,從長遠角度考慮,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重心應傾向廉租房,建立健全廉租房供應、退出機制,逐步地、有計劃地、有制度地來收縮經濟適用房的供給。
宋丁對本刊記者說,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qū)已摒棄保障性住房以售為主的形式,改為“以租代售”!艾F在,香港50%的居民都住在公租房中,新加坡大部分居民也是如此。不妨借鑒相關國家和地區(qū)的成熟經驗,少建經濟適用房,多建政府擁有產權的廉租房,這樣將更有利于兼顧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效率與公平!
這一建議的主要動力在于,廉租房的產權歸屬政府,不能進入市場流通買賣,對尋租者的誘惑力不高,而且可以不斷更換住戶,保證居住在廉租房內的均是中低收入者,有助平息社會對經適房的不滿和質疑之聲。
宋丁認為,廉租房的居住條件不如經適房,而且不能進入市場流通,沒有投資吸引力,權力尋租的腐敗吸引力不大,政府應當引導“住有所居”的概念,大力推出廉租房,“對于沒有能力購買商品房的人,應該讓他們住進廉租房,直至他們有能力購買商品房為止;一旦住戶生活改善、財產收入超過一定程度,就可以騰出房子給其他低收入者居住!
廉租房的另一個好處是便于監(jiān)管,違法成本高。國世平說,“一旦發(fā)現在廉租房居住的居民收入水平不符合廉租房的居住條件,政府就可以強制他們搬出去,這在產權歸屬私人的經適房中是沒法實現的!(記者詹奕嘉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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