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二
檢察院再次出證我無罪!
1996年華遠與華潤合資之后,準備借橋于香港上市,經過周游世界各國的路演之后,創(chuàng)下了中國第一家地產公司在境外上市認購的最高倍數的紀錄,并準備于11月8日正式敲鐘掛牌了。
但就在即將正式掛牌的前一天,香港的八大主要媒體和香港的聯交所都同時接到了一封匿名信。信中主要的內容就是我曾于1985年入獄,是一名罪犯。一是沒有資格擔任香港上市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資格,二是我對香港當局和股民隱瞞了犯罪的記錄,失去了誠信。
上市之前按當時英國當局的管理規(guī)定: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都必須填報一長串的聲明,包括是否曾有犯罪記錄,并要宣誓證明這些聲明的真實性。香港當局有權根據這些聲明中的隱瞞與不真實情況對當事人處以刑事處罰,其中如有未申報的犯罪記錄則是重罪了。不但我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上市公司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未敲鐘掛牌的公司將被取消上市的資格。
原以為早已過去了十多年的事情,突然從天再降,如一聲霹靂再次成為了影響公司上市的攔路虎。
我不能說我沒有被檢察院審查過,也無法證明我無罪(無罪的裁定書早不知道去哪里了),只能告訴他們我是人大代表,按中國的法律有過犯罪記錄的人是不能當選人大代表的。后來按著華潤的律師要求我只能不接電話了。
當天下午最忙的則是我的黨委書記(也是上市公司的董事),周書記單槍匹馬去市檢察機關查閱十多年前的檔案,要求調出當年的裁定書。又到區(qū)檢察院取得了我雖經檢察機關審查但沒有觸犯中國法律的無罪證明。
直到下午五點半才正式將所有證明發(fā)給了香港聯交所,證明了上市公司的誠信和所有申報材料的誠信,以及我沒有犯罪的事實。
公司的律師同時向所有香港的報社和媒體發(fā)出了正式并口氣強硬的律師函,不但告知匿名信所說的信息是錯誤的,并且提出如果哪個媒體報道這件錯誤的事件將對其提起法律訴訟。
香港聯交所在接到中國檢察機關的證明之后,當然毫無疑問的批準了第二天上市公司股票掛牌交易,除香港一家媒體報道了前一天曾接到過匿名信一事后經香港聯交所證實為誣告之外,其他的媒體則只字未提此事。
一場風波過去了,至今我也不知道是誰在用這種手段試圖破壞與陷害我。但我知道必須坦蕩的面對人生,也許會有一些擦邊球,但絕不能越雷池半步,一定要嚴守法律的這條最后防線。
我之所以敢把這些故事公告于眾,正是因為我心中無鬼,沒有做虧心事,自然也就不怕鬼叫門了,也不會怕任何檢察機關再次登門審查,更不會操心稅務、審計、紀檢等部門的檢查了。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任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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