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與愛人趙小姐在辦離婚的過程中,在房屋的歸屬問題上發(fā)生分歧。高先生認為,在他們結婚后,他曾拿出婚前的大部分積蓄將住房裝修一新,并且這套住房雖然是由趙小姐從父母處繼承下來的,經過6年多的共同生活,應屬雙方共同財產。但是,高先生的愛人認為雖然高先生確實出資裝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戶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給她個人的私房,沒有理由分給高先生一部分。
其實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簡單,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該房屋屬于趙小姐的個人財產,高先生無權對該房屋主張權利。但高先生提出自己用婚前財產裝修房屋的問題,在兩人離婚后,趙小姐應就房屋裝修具體情況對高先生進行經濟補償。但本案又是很具有代表性的,離婚案件之所以顯得紛繁復雜,主要就是出于離婚時出現的房產或其他財產糾紛。如何避免離婚時發(fā)生房產糾紛?從筆者多年的從業(yè)經驗來看,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律師見證是避免或減少離婚后發(fā)生房產糾紛最好的方式。
結婚前,男女雙方可以依法到公證機關或律師事務所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或見證,經過公證或見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但是目前,很多戀人對是否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見證持懷疑甚至否定的態(tài)度,認為它不但會影響雙方感情,同時也是對自己未來婚姻生活沒有把握的表現。其實不然,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已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榍柏敭a約定協議公證或見證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wěn)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很有裨益。
當然,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或見證的人并不僅限于未婚夫妻,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或見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的問題。而已婚夫妻要想辦理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可以。(作者:黃可磊 上海市東方正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