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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悔權引熱議 專家認為買房暫不宜適用后悔權
2009年06月11日 11:10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近日有報道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中,三類商品交易活動可以適用后悔權制度:網上交易;先交錢后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這一消息讓久經商家層出不窮的營銷戰(zhàn)略“錘煉”的消費者們陷入了既興奮又擔憂的境地。

  消費者擔憂多于興奮

  記者今天在兩家京城著名的房產中介公司的門市部與多位欲買房的消費者談及此事時,多數人表現出的擔憂多于興奮。正在尋求一套三居室的鄭女士擔心地說,最近媒體披露出房產商用“左手賣出,右手買進”來制造樓市虛假繁榮,如果真的有了后悔權,商家自賣自買就更方便了,豈不是給虛高的房價火上澆油嗎?

  欲買一套二手房的李先生也有同樣的顧慮!叭绻山o了購房者后悔權,那些炒房的人,市價合適了他不會退,不合適了就退,他沒有投資風險,那會不會給樓市招來更多的投資者和投機者?房價會不會被推向更高?”

  一位劉先生表示,炒房的投資、投機者是不是消費者?投資者和置房自住者在消法中又如何去區(qū)分?

  在房產中介業(yè)做了多年的小吳認為,如果投資或投機的購房者感覺“不合適”而大量退房,那對開發(fā)商來說,不是滅頂之災也是斬腰大災,那市場可就亂了。

  試用權適用于特定商品

  在記者就“后悔權”問題采訪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yè)委員會主任邱寶昌時,邱寶昌在表述中使用的是“試用權”概念。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15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消費領域和消費形式與當初立法時也發(fā)生了很多的變化,修改勢在必行。2008年10月,消法的修改已經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5年立法規(guī)劃中。

  邱寶昌曾對消法修改提出過十條建議,如消費者的試用權(冷靜期)、增加經營者保護消費者信息資料的義務、消法的適用問題、懲罰性賠償應細化等。他強調,消法的修改應該本著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的原則。

  “我認為,可以就特定商品及消費方式給予消費者試用權。其主要意義在于平衡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鼻駥毑M一步闡述說,消費者的試用權是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延伸,但又獨立于知情權和選擇權,是一種新的權利。試用期的設定主要是考慮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許多消費者的消費方式發(fā)生了變化,有很多消費方式不像傳統(tǒng)的方式一樣在現場購買、現場查驗就可以發(fā)現所購商品或服務的適當性,而是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考慮。引入試用權,這是消費市場誠信的表現和要求,試用權的確立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談到試用權的適用,邱寶昌認為應該限定在特定的領域內,比如分時度假、非現場購物(包括網絡購物、電視購物等)的情況下,應該賦予消費者試用權。就目前的市場成熟度,還不宜將試用權無限制地擴展到所有商品和消費方式中。交易過程是有成本的,如果不限定試用權在交易過程中的使用,會給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帶來不利影響,也會對市場秩序造成不穩(wěn)定的影響。

  買房暫不宜適用后悔權

  針對社會對買房可以享有后悔權的熱議,邱寶昌表示,如果對大額購物均適用后悔權,會對市場交易的穩(wěn)定性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根據我國目前市場的成熟度,對大額購物,如買房暫不宜適用后悔權。他雖然沒有對此展開分析,但他指出,如果房價一路上漲,“后悔”問題不會突出,退房也難體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果房價下跌、樓市低迷,給予消費者試用權,大家都紛紛退房,將給本身就不景氣的市場帶來不利影響。

  “但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加大對購房合同的監(jiān)管!鼻駥毑e例說,“比如,可以在購房合同中列舉多項解除合同的條款。一旦現出現了列舉的條款的情形,消費者即可以主張解除該合同!

  推行試用權當逐步進行

  “設立消費者的試用權,應在一定的階段將其限定在一定范圍,保證其不被濫用!鼻駥毑龔娬{,這樣既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能夠維護市場的公平和交易的穩(wěn)定。

  另外,他還強調,推行試用權也應當逐步進行。就涉及領域而言,可以首先從郵購、網上銷售、電視購物、分時度假等領域開始推行。因為在這些非現場購物領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時候無法清楚地認識和了解到商品的真實性能、品質,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選擇權。而賦予消費者一定的試用期可以很好地彌補這種非現場等特定消費方式所帶來的不利因素,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得到真正實現。就誠信度而言,試用權的規(guī)定也應當逐步進行。試用權的推行需要完善的市場誠信體系。

  鏈接

  歐盟法律中就有關于試用權的相關規(guī)定,如消費者訂購一個不了解其性能的貨物,且是遠程購買的并超過40歐元,則消費者擁有14天的試用期。同時明確規(guī)定,14天的試用期,賣方必須用書面形式向消費者提示。賣方不僅要提示有14天試用期,還應包括,買方在14天里擁有無因無償的退貨權。無因即不需要說明理由,無償即貨物退回去的費用仍然由賣方負責。如賣方沒有書面形式提示,則一個月內的任何一天,消費者都可以繼續(xù)無因無償地退貨。

【編輯: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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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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