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5月21日深圳市人大通過《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小產權房準生的消息不脛而走;到不久后深圳官方通過媒體做出澄清,指出小產權房準生的消息是媒體誤讀;再到6月9日,國土資源部聽取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后認為,深圳人大的《決定》是處理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建筑,而不是“小產權房”。至此,深圳小產權房“準生風波”告一段落。
為何會發(fā)生媒體誤讀?準生風波又對市場有怎樣的沖擊?小產權房和違法建筑之間的區(qū)別到底是什么?本報記者就此進行了跟蹤調查。
“歷史遺留”成關鍵詞
實際上,在深圳市人大的《決定》中,“歷史遺留”一詞反復出現。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華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筑問題長期困擾著深圳的發(fā)展,違建大量侵占土地,土地無法集約利用,加劇了土地資源的緊張”。
他認為,“歷史遺留的違建問題時間長、成因復雜、涉及面廣”,因此本次制定的《決定》只是一個草案,“還要根據這些原則制定詳細的細則”。
李華楠介紹,據有關議案透露,目前深圳市現存違法建筑總量已達35萬棟。《決定》明確了必須堅決拆除的違法建筑的范圍。《決定》還一改過去對違建要么沒收,要么拆除的單一處理方式,給予違法建筑一條新的出路,這就是“臨時使用”,“加強管理”。
但是,《決定》也規(guī)定對符合條件的違法建筑確權發(fā)證,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筑,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qū)分違法建筑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予以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后,將依法核發(fā)房地產證。并規(guī)定,“原村民所建非商品住宅未超過‘兩規(guī)’最低控制標準的,在實施相關改造、拆遷時,應當給予政策優(yōu)惠”。
就是因為《決定》中出現了這樣的字眼,才被媒體誤讀為小產權房即將核發(fā)準生證了,忽略了具體條件。實際上,歷史遺留下來沒辦證的符合條件的房子并不多。
《決定》對違法建筑繼續(xù)保持高壓態(tài)勢
李華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決定》與原有法規(guī)文件對違法建筑的處理尺度不是放寬了,而是更嚴了,對違法建筑繼續(xù)保持高壓態(tài)勢。
據了解,自1980年建市以來,深圳市由于經濟高速發(fā)展,農村城市化進程加快,出現了多次違法搶建的高潮,違法建筑不斷增加。據有關議案透露,從1999年至2004年5年間,深圳搶建的違法建筑就達到10萬棟。
為解決這一歷史難題,深圳市多次采取綜合整治行動,并于1999年、2001年和2004年三次出臺相關法規(guī)和文件,進行強力治理。
《決定》比原有規(guī)定不是放寬了,而是更嚴了。比如關于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界定范圍更加嚴格,更加清晰;《決定》調整處理的對象除原村民及原集體經濟組織外,也涵蓋了其他違法建筑,使處理不留死角,做到全覆蓋。
對市場沖擊較小
截至記者發(fā)稿時為止,記者調查得知,深圳一些小產權房價格已經上漲,這雖與《決定》出臺有關,但不是唯一的關系。深圳留仙居的村屬小產權房價格從每平方米6000元上漲到8000元,但成交并不活躍。
另外,也有一些村民集資統建的小產權房打著“政策利好”的招牌進行推銷,在這種態(tài)勢下,房主抬高價格、靜觀市場者居多。一些有自住需求的房主對辦理房產證的態(tài)度也較為平淡,“能辦也好,不能辦下來就這么住著唄,反正買的時候也沒指望能辦下來”。
深圳市政府向深圳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有關議案說,經初步統計,深圳市房地產市場需求較大,而根據《決定》可以辦理商品性質的房地產證的違法建筑數量相對較少,因此,這批小產權房將給社會帶來較小的沖擊。
為了一攬子解決違建問題,《決定》中多處要求“市政府另行規(guī)定”。并規(guī)定在決定出臺的12個月內制定出具體實施細則,明確不同時期違法建筑的認定程序,對登記機關的辦理時限提出要求,簡化程序;明確不按時申報的責任以及主管部門主動進行違法建筑處理、登記確權等;制定一個貫徹執(zhí)行的具體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責任。
“無論如何,決定都將以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甄別主體、寬嚴相濟、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為原則,通過確權、拆除、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處理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崩钊A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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