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日從深圳市人大證實,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的《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對于深圳市農村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違法建筑,采取分類處理的辦法,符合條件的違法建筑可以依法核發(fā)房產證。
《決定》規(guī)定,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筑,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qū)分違法建筑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予以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后,按規(guī)定辦理初始登記,依法核發(fā)房地產證。
據了解,自1980年建市以來,深圳市由于經濟高速發(fā)展,農村城市化進程加快,出現了多次違法搶建的高潮,違法建筑不斷增加。據深圳市政府向深圳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有關議案透露,目前深圳市現存違法建筑總量已達35萬棟。從1999年至2004年5年間,深圳搶建的違法建筑就達到10萬棟。
日前出臺的《決定》對違法建筑進行了清晰的定義,規(guī)定了五類情況都屬于違法建筑,深圳將區(qū)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分別采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
據悉,深圳市政府將根據《決定》,盡快在12個月內制定出具體實施細則,明確不同時期違法建筑的認定程序,對登記機關的辦理時限提出要求,簡化程序,明確不按時申報的責任以及主管部門主動進行違法建筑處理、登記確權等;制定一個貫徹執(zhí)行的具體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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