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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向銀行申請貸款買錢先生的房子,但因申請時隨意填錯兩個電話,致使貸款未能順利發(fā)放,被錢先生告上法庭。昨日,長寧區(qū)法院判令董先生支付錢先生違約金20萬元。
去年7月,錢先生將自己所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董先生。與此同時,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為506萬元,分兩次支付,首付款206萬元簽約后支付,余款300萬元以銀行貸款形式在辦出他項權證并送交貸款銀行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
合同簽訂后,董先生向錢先生支付了206萬元首付款,另與貸款銀行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并按銀行要求在指定賬戶存入8萬元作為信用擔保。
由于經(jīng)常用家里電話聯(lián)系工作,在進行貸款申請人信息登記時,董先生將家庭電話填在了公司電話一欄,在家庭電話一欄則隨意填了個號碼。
不料這一隨意之舉卻為自己帶來了大麻煩。
同年9月,貸款銀行在進行放貸前抽檢時,發(fā)現(xiàn)董先生登記的兩個電話與事實不符,即通知董先生須另行存入42萬元作為保證金才能放款。然而,董先生卻一時無法籌足錢款。見狀,銀行遂暫緩放貸。
在庭審中,錢先生追加訴訟請求,要求解除與董先生的買賣合同。董先生則向法庭辯稱,遲延放貸責任在銀行,自己沒有過錯。且已經(jīng)將42萬元保證金存入指定賬戶,銀行也已經(jīng)將300萬元貸款放至錢先生賬戶,故不同意錢先生的訴請。
經(jīng)董先生申請,法庭追加銀行為第三人。不過,銀行述稱,導致貸款遲延發(fā)放的原因在于董先生,自己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對300萬元銀行貸款的遲延發(fā)放,錢先生沒有過錯,基于合同的相對性,董先生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鑒于董先生在收到錢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訴狀前已經(jīng)按第三人要求存入保證金,錢先生已收到該筆房款,因此雙方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錢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不予支持。
結合董先生的違約行為、逾期付款期間的銀行貸款利率等因素,法庭酌情判決董先生應向錢先生承擔的違約金為20萬元。 (上海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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