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qū)的潘有明夫婦把被法院凍結的房子作為抵押,借款74.5萬元。今天上午,潘有明夫婦因涉嫌詐騙罪,在豐臺法院出庭受審。
潘有明今年42歲,他和妻子王正珍均為初中文化。據(jù)檢方指控,2007年11月至12月間,潘有明與妻子王正珍在豐臺區(qū)豐臺科學城豐澤街的家中,在明知該處房產因債務已被法院凍結且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以該處房產作為抵押,先后騙取被害人霍先生的人民幣54.5萬元,騙取被害人郝先生的人民幣20萬元。今年6月9日,潘有明被公安機關抓獲,王正珍于6月19日向警方投案。
檢方認為,潘有明、王正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guī)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到法庭上,潘有明就低著頭,他妻子則不停用手抹著眼淚。潘有明在法庭上供述說,2005年他開公司做酒水生意,2006年開了酒樓,賠了400多萬,公司已經(jīng)開不下去了,酒樓也欠了錢,他想把房賣了還錢。潘有明說:“后來我被人告了,聽說海淀法院把我的房子凍結了。當時公司已經(jīng)亂套了,我也就沒查是不是保全了,我媳婦不知道保全這事,我借錢借了4次,媳婦有一次不在場。”
但是,記者注意到,上海一公司股東羅某在房子被法院凍結后,向房產中介公司隱瞞產權被凍結的情況,將該房以138萬元總價出售給郭某,并按約收取了郭某的預付款50萬元,用于歸還個人欠款和經(jīng)營活動。最終羅某被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而潘有明一案,檢方是以詐騙罪起訴的,兩案的不同之處,在于羅某家人在案發(fā)后償還了預付款,并還了債主一些錢,潘有明則屬于無償還能力,而且借的錢還有一部分用來賭博了。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犯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則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記者楊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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