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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假房主在銀行騙到貸款后玩失蹤;5年后,真房主打官司要求銀行糾錯。因“銀行既沒有證據(jù)證明真房主委托了他人與銀行簽訂合同,也無法證明事后是真房主向銀行還的款”,常州天寧法院近日依法判決銀行敗訴。
房子被人拿去騙貸款
今年3月,常州市民武淵(化名)遇到一件蹊蹺事:他準備將自己一套位于某小區(qū)202室的房子賣掉后購買新房,但他到房地產(chǎn)市場準備辦理過戶手續(xù)時卻被告知:“你的房子已經(jīng)辦理了房屋抵押手續(xù)”。
“怎么可能有這種事情?”武淵隨后開始多方調查。不久,他知道了事情真相:2004年10月11日,“武淵”與常州一家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武淵”向銀行借款85000元用于裝修房屋,借款期限為5年(從2004年10月12日至2009年10月12日),合同簽訂后,銀行按約向“武淵”發(fā)放了貸款,該貸款直接發(fā)放到“武淵”的往來戶賬號上。這一切都是有人冒充他并持偽造的身份證等相關證件通過中介公司幫忙完成的。
為了證明自己沒有用老房子辦過相關貸款、抵押手續(xù),武淵帶著自己的身份證到銀行進行交涉;盡管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上“武淵”的身份號碼與武淵本人提供的身份證上號碼明顯不一致,但銀行就是不愿意糾正錯誤。
其實銀行也有苦衷。據(jù)介紹,銀行發(fā)放給“武淵”的這筆貸款是通過中介公司聯(lián)系的,貸款發(fā)放后,因借款人“武淵”在按約還款期不能正常還款,銀行派人上門催收過程中,發(fā)現(xiàn)可能有人冒用原告武淵的名字騙取貸款的事實,銀行在2004年年底向鐘樓公安分局經(jīng)偵大隊報案,公安局偵查的結果是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武淵的簽字都是虛假的。
銀行不能提供確鑿證據(jù)
在協(xié)調無果之后,武淵只好通過打官司來維權。他在今年6月18日將該家銀行告上常州天寧法院,請求確認雙方在2004年10月11日簽訂的貸款合同無效;確認上述主合同項下簽訂的關于該小區(qū)202室房屋抵押合同無效。
“我從未與銀行簽訂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該兩份合同上‘武淵’的簽字不是我寫的,”武淵在法庭上確認兩份合同上“武淵”的簽字是他人偽造的!拔覀円呀(jīng)在2004年向常州鐘樓公安分局經(jīng)偵大隊報案,立案已有4年,根據(jù)先刑后民的原則,本案應當中止審理。”銀行在法庭上再找理由。但法院并不支持銀行的觀點:“公安局是否立案對處理本案沒有實質性影響,公安局要查明的是誰冒用了武淵的名字進行騙貸的問題,而本案處理的是合同效力的問題,合同效力的處理并非要以查明誰是騙貸者為依據(jù)!
“由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一方主體‘武淵’是虛構的,該兩份合同上的簽名并非武淵本人所簽,合同上留存的身份證號碼與武淵本人的身份證號碼不一致,銀行也在事后確認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武淵的簽名都是虛假的,該合同并非武淵本人真實意思的反映,武淵事后也未對該合同予以追認,銀行既沒有證據(jù)證明武淵委托了他人與銀行簽訂合同,也無法證明事后是武淵向銀行還的款。因此,常州天寧法院近日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吳光前 童家松 馬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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