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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起,本市符合一定條件的職工,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近日發(fā)布《上海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職工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相關條件!掇k法》稱,根據(jù)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有關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guī)定比例的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存儲余額的規(guī)定,制定了該實施辦法,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試行。
房租需超過月收入的20%!掇k法》規(guī)定,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一是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二是承租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三是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職工,在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但須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人士表示,根據(jù)國際慣例,在市民的消費結(jié)構(gòu)中,住房消費一般占到20%。如果超過20%,這個比重就太大了。如果這一比例低于20%,說明還在合理的消費能力之內(nèi)。為此,對于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用住房的職工,可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上,規(guī)定了月房屋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的20%這個比例。
每月可提取額度有所限制。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條件的職工,每月可提取額度有所限制,不能隨意提取!掇k法》指出,提取金額以職工當時住房公積金賬戶實際存儲余額按十元倍數(shù)取整(賬戶保留十元以下),并對分別符合以上三項條件職工的每月可提取額度作出明確規(guī)定。其中,符合條件一的職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與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差額部分;符合條件二的職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符合條件三的職工,每月可申請?zhí)崛〉淖》抗e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扣除家庭月工資收入20%后的差額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不超過1000元。
職工申請?zhí)崛∶堪肽赀M行一次。《辦法》指出,職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條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guī)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各區(qū)(縣)公積金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申請人憑審核單到指定的建設銀行辦理提取和支付手續(xù);不準提取的,受理機構(gòu)應當說明理由!掇k法》同時規(guī)定,受理機構(gòu)有權對申請人申報的證明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調(diào)查、核對和審核。申請人有義務提供事實并接受受理機構(gòu)的相關調(diào)查、核對和審核。(賀理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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