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近下發(fā)的有關廉租房建設的文件廣為關注。該文件明確要求:“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當然,與藍圖相比,廉租房政策能否真正被各地政府認真落實恐怕更為公眾所關注。
且不說“國八條”的半途而廢,也不說“國六條”的遇阻,單就廉租房政策本身而言,它也有著許多值得汲取的教訓。早在1998年,國務院頒發(fā)的文件,就明確了廉租房的建設目標。然而,直到2006年4月,建設部的通報還清楚地顯示:全國有70個地級以上城市尚未實施廉租房制度。廉租房在已出臺的政策框架下被懸空了將近十年。根源何在?主要就在于獎懲機制和考核目標未能建立起來。
應該認識到,在激勵和懲處機制缺位的情況下,地方官員認真落實廉租房政策對其自身利益而言是弊大于利:
其一,建設廉租房需要資金投入,廉租房建設的越多,地方政府投入資金數(shù)額就越大,這要切割掉地方政府一部分土地出讓金收入,這與政府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傾向相矛盾。
其二,廉租房是建在土地上的,政府建設廉租房越多,拿出的土地就越多,這些土地無疑不能再獲得土地出讓金,這顯然也與地方政府的利益相沖突。
其三,研究表明,廉租房的供給每增加5%,就會迫使房價下降3%-4%,廉租房供應量越大,對房價上漲的抑制作用越明顯。而地方政府是不愿意看到房價下跌的,因為房價下跌不僅會影響到其稅收收入,也容易使地方政府通過高房價抬高土地價格以獲取更豐厚收入的企圖落空,進而會影響到當?shù)谿DP的增長。這就意味著,在以GDP為核心評判官員政績的現(xiàn)行考核機制下,多建廉租房反而不利于官員政績的建立和累積。
顯然,激勵和懲戒機制所產(chǎn)生的強大外部動力才是促使官員真正拋卻上述因素的羈絆,認真落實廉租房政策的保障。但恰恰是這最至關重要的一點被忽略了。廉租房政策早在1998年就出臺了,各地政府應該做到什么程度、具體衡量標準是什么、認真落實了有什么獎勵、拒不落實會受到什么懲處……所有這一切都是空白———這是廉租房政策被架空近10年的重要根源。
廉租房的推行有很多方法,但最有效的無疑就是調(diào)動起各地政府官員的積極性,做好了這一點,就能事半功倍,官員自己有的是辦法把事情做好。反之,做不好這一點,再好的辦法也會被各地官員懸空。
因此,我認為,此次要想真正把廉租房政策推行下去,最重要的是把廉租房建設納入到干部政績考核機制中去,根據(jù)官員的表現(xiàn)給予獎勵或處罰,如此,才能對政府官員構成強制性約束力,使廉租房政策不被架空。
許多經(jīng)濟問題其實都根源于政治問題。從這個角度來看,獎懲機制能否建立和完善,才是廉租房政策能否被各地政府認真落實的關鍵。(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