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3歲的初二學生,寒假補課時因被同學和老師懷疑偷了同學的手機,心理難以承受,從學校5樓跳下致三級傷殘,家長因此將學校告上法庭。日前,羅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學校承擔全部責任的20%,賠償跳樓學生損失264748元。學生家長不滿一審法院的判決,意欲上訴。
1993年出生的阿文(化名)去年初在羅湖外語學校讀初二,2007年1月22日下午課間休息時,同學阿富(化名)稱自己手機丟了,阿榮等同學認為是阿文偷了手機。數(shù)學老師魏老師將阿文帶到辦公室詢問,阿文稱自己是被人嫁禍。
阿文回到宿舍后,心情難以平靜,于是來到學校5樓的心理咨詢室,心理咨詢室的張老師叫來年級主任等多名老師,先后對阿文進行詢問。
老師們的話問完了,卻不想此時阿文寫下“冤枉”的字條,從5樓咨詢室窗口跳下。經(jīng)醫(yī)院全力搶救,阿文脫離生命危險,不過留下雙下肢癱瘓等三級殘廢的嚴重后果。
2007年,阿文和父母一起,將就讀的羅湖區(qū)外語學校告上法庭,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學校在處理阿文被懷疑偷拿同學手機事件中是否具有過錯,如有過錯該過錯與阿文跳樓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成為庭審的爭議焦點。
“阿文和父母具有主要過錯,自行承擔所受損失的80%;羅湖區(qū)外語學校具有次要過錯,對原告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2月25日,羅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綜合計算后判處羅湖區(qū)外語學校賠償阿文的損失264748元,不過,這筆款項早在阿文住院治療時學校就已經(jīng)墊付。
“家長決定上訴,對這個結果很不滿意。”昨日上午,阿文的代理律師廣東華程律師事務所華國東律師表示。 (記者 姜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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