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南交通大學對其副校長黃慶的論文涉嫌抄襲一事,做出了處理意見,認定黃慶的博士論文有抄襲行為且性質較為嚴重,取消其博士學位,撤銷其博導資格。
但在處置之后,曾一直刻意回避媒體的當事人黃慶,以罕有的方式發(fā)表公開信質疑處理意見,提出“對我論文的定性,是依什么標準得出的?抄襲的標準是什么?”“外請評審專家的學術背景是什么?其專業(yè)熟悉程度是否有資格決定我的命運?”并認為是缺席審判,要求再鑒定。
坦率說,黃慶事件并不是孤立的。近些年中,大環(huán)境和小環(huán)境使然,不少高校爆出了抄襲、學術腐敗等失范行為,不少高校出重拳打擊學術失范,也有不少地方包庇和袒護尤其是行政領導的學術問題。因此,社會各界對高校學術失范行為的處罰關注也理所當然。但一般來說,被處理人往往偃旗息鼓、銷聲匿跡,很少有黃慶這樣公開質疑處理意見的情況。
因此,要取信于公眾,取信于學術圈,西南交大的處理意見恐怕不能止步于此,而要將對黃慶的處理做成經(jīng)得起考驗與質疑甚至挑戰(zhàn)的“鐵案”。為此,就要解決以下幾個關鍵問題。
一是明示判斷學術規(guī)范的標準。這個標準既包括文字上的標準,也包括審查時的人員設定標準。其實,大多數(shù)高校對教師制定了學術規(guī)范或學術道德的條例,照章辦事是最簡單的。比如,黃慶認為其論文抄襲部分系“引用”!耙谩焙汀俺u”,其實有非常簡單和明確的劃分標準。同時,誰來完成這個判斷也是規(guī)范之一。有學者認為“學術委員會依附于高校,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不免會受到質疑。這個說法是有道理的。
二是確保被處理人的申訴權。黃慶事件不止是博士學位的問題,還涉及其研究生導師的資格。這就不止是學位委員會一家的事情。和法律法規(guī)有所不同的是,學術領域有派別之分,看法差異,可能會有排除異己的做法。學校對學術失范的處理意見要和當事人見面,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申訴。西南交大校方表示,學校的學術委員會尊重當事各方的檢舉權、申訴權,嚴格依照學術審查程序處理。既然如此,恐怕就要有相應的制度化規(guī)范,而不僅僅只是名義上的尊重。
要避免公眾和當事人的質疑,更重要的是處置學術失范能否公開進行。處置學術失范并不只是學校的內(nèi)部事務,因為大學是公立的,大學精神是公共文化的一部分,而黃慶的論文是公開發(fā)表,已經(jīng)在社會上形成影響。就此次學術失范一事看,學術事務已經(jīng)成了公共事務。有媒體說西南交大通報處理意見時不允許媒體進場,這就引發(fā)了新的猜想。倘若校方在場內(nèi)外發(fā)表的說法一致,又何必關上這道本就不該存在的門?
西南交大認定論文,并將黃慶事件的最終處理結果公之于眾,這是積極態(tài)度。而要打消人們的疑慮,讓黃慶事件的處理結果成為當事人、公眾都口服心服的“鐵案”,就必須為處置學術失范的做法建立規(guī)范,既要有標準,又要有流程,同時能經(jīng)得起公眾的檢驗。這或許提高了處理的成本,但卻可以降低學術造假的比例,打消公眾對大學精神的質疑。將黃慶事件打造為學術失范的處理標桿,長久來看對中國學術界的正本清源,將會有不小的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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