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李鋼 通訊員穗法宣)原廣東藥學院學生鄧某因跳樓砸死師妹,在一審中被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昨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外公布,此案經(jīng)該院二審之后作出了終審判決:鄧某被以上述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比一審判決少了半年刑期。
而廣州中院在審理后認為,鑒于鄧某是在跳樓自殺時過失致人死亡,其主觀過失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而且事后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履行了部分賠償義務(wù),可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在三年以下判處刑罰,因此而認定,原判在對鄧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上過重。最終,廣州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鄧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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