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楊大正趙南堅實習生/馮建葉)昨日,廣州市第四十九中學原校長向曉萍、副校長陳一平、事務員溫富榮被控利用職權(quán)受賄一案在廣州市中院二審開庭審理。庭上,向曉萍表示其承認收受13萬元捐款的事實,但是沒有入賬的原因是款項已用于職工福利和興建校內(nèi)雕像。她堅稱自己不是受賄,請求法院宣告第四十九中學及其本人無罪。
-案情回顧
據(jù)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04年9月,廣州市第四十九中學在教學樓建設的施工過程中,向曉萍、陳一平、溫富榮分別擔任該校的校長、副校長、教學樓改造事務員職務。其間,三人利用協(xié)助工程開展、享有工程驗收及工程款撥付等職務便利,向工程施工隊負責人方某索取賄賂15萬元,最終索得13萬元,并將賄賂款用于職工福利和校內(nèi)的雕像塑造。另外,溫富榮還分5次單獨收受方某33000元賄賂款。
2008年12月,海珠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四十九中學是以捐贈作為幌子,索取賄賂,構(gòu)成單位受賄罪,13萬元所得要上交;向曉萍、陳一平、溫富榮三人同樣構(gòu)成單位受賄罪,但因情節(jié)輕微,受賄所得都用于學校建設,法院判決三人免于刑事處罰。另外,法院還認為溫富榮個人構(gòu)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2年。
雖然一審宣判免于刑罰,但是向曉萍不服,上訴至廣州市中院。昨日,此案在廣州市中院公開審理。
爭議焦點??
主動索賄還是社會捐贈?
13萬元到底是社會捐贈還是單位受賄?這個問題依舊成為昨日庭審的焦點。向曉萍表示,其本人及四十九中,在主觀上并無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也無侵犯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捐贈的13萬元是自愿公開的公益行為,不存在見不得人的利益。雖然這筆捐款因為個人失職的原因沒有入賬,但其中緣由尚待查明。而且,款項已經(jīng)用于職工福利和興建校內(nèi)雕像,學校領(lǐng)導并沒有從中取得一分錢,至多是違反財經(jīng)紀律,不能算是犯罪。
但是公訴機關(guān)認為,13萬元沒有經(jīng)過學校的賬戶,而是以個人賬戶的名義收取的。接受捐贈的程序不合法。所謂的“捐贈款”只是進行受賄活動的一個幌子,是典型的單位受賄行為。向曉萍作為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便利索賄,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庭審直擊??
“校方不敢上訴,我來上訴”
在法庭陳述階段,溫富榮、陳一平及第四十九中學都表示,同意一審判決。
但是,向曉萍為什么沒被判刑罰而來上訴?向曉萍強調(diào)她做的一切,對得起天地良心,對得起社會、學生、家長……“我很痛心啊!我不用坐牢,為什么還來上訴?學校被控單位受賄罪,現(xiàn)在校方竟然認罪,這簡直是荒謬!校方不敢上訴,我來上訴!
向曉萍表示,第四十九中學的名譽已經(jīng)遭到破壞了,她要為第四十九中的名譽而上訴。因此,她懇請法院進一步查明真相,改判無罪。
昨日,法院沒有當庭宣判。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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