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處罰作弊考生應堅持程序正義
本報記者 韓俊杰 實習生 段艷超
按照常規(guī),考生在研究生入學考試中作弊,將被終止參加考試、全科成績將作廢,該考生將沒有考試成績,也就不能參加學校的復試及錄取?墒,在今年1月的研究生入學考試中,考生吳津津被監(jiān)考老師認定作弊,準考證被沒收后,不僅順利地參加了后面的考試,并且考試成績一門不少地出來了,還順利通過了報考學校的復試,被通知擬錄取,發(fā)放了調檔函。直到她將被正式錄取時,報考高校才從有關方面得知她有違紀記錄,并因此取消了她的錄取資格。
考生被判作弊為何仍差點被錄取?究竟是哪個環(huán)節(jié)出現了問題?近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判我考試作弊,半年未見處罰決定書
2009年1月10日、11日,畢業(yè)半年、已經在上海參加工作的吳津津參加了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考點在鄭州某大學。
吳津津說,1月11日上午是數學考試,進場后她用鉛筆在準考證背面默寫了一些數學公式!罢龑懼臅r候,監(jiān)考老師分發(fā)試卷走到我旁邊,他看見我正在寫公式,拿起我的準考證就走了。等開啟試卷信號發(fā)出后,我按規(guī)定拆卷答題了。在答題過程中一切順利,考完封了試卷,我向監(jiān)考老師要準考證,監(jiān)考老師說我違紀了。我嚇傻了,問他:‘我怎么違紀了?你明明看見我寫上去的,并且開考前你已經把準考證拿走了,這怎么能算是違紀呢?’”
“下午,還是同樣的監(jiān)考老師,沒有準考證的我繼續(xù)參加了專業(yè)課考試。下午考完,我找監(jiān)考老師要準考證,他說準考證不在他那兒,問他在哪兒,他沒跟我說就走了。第二天,我去該校研招辦要我的準考證,里面的工作人員都說不知道。”
吳津津反映說,后來,她的考研成績出來了,一門不少,總分是325分,達到了報考學校的分數線。在參加并順利通過了學校的復試后,吳津津接到了報考學校的擬錄取通知和調檔函?墒牵斔洲k理調檔手續(xù)時,突然接到了報考高校研究生處的電話,通知她:“因存在考試違紀記錄被取消錄取資格!
對此,吳津津稱,首先,她是進考場后憑自己的記憶在默寫公式,監(jiān)考老師看見后拿走準考證,她也沒有與監(jiān)考老師頂撞。并且監(jiān)考老師是在開啟試卷前就將準考證拿走了,在考試期間她并沒有接觸所默寫的公式。她的行為并沒有違反考場規(guī)則。
其次,她還說,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guī)的個人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guī)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對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钡诙鶙l規(guī)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制作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荚囘`規(guī)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guī)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但是,在考試時,監(jiān)考老師沒有告知我違反了什么紀律,沒有給我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荚嚱Y束以后至今已經半年了,我仍沒有收到任何單位給我出具的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剝奪了我的知情權和申請復核的權利!
此外,吳津津還說,就在事情發(fā)生以后,她和家長到考點單位鄭州某大學研究生院索要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這所大學仍拒絕向她出具。
監(jiān)考學校對作弊考生的處理決定書多處空白
就吳津津反映的問題,中國青年報記者赴考點單位鄭州某大學進行了調查。
該校研究生院沒有安排直接當事人接受記者的當面采訪,但向記者提供了一些書面的材料。
在該校提供的幾份文字材料中,記者發(fā)現,該校對吳津津作出處理的兩份文件,都存在明顯的缺陷和瑕疵。
其一,對吳津津作出處罰認定后,應該寄送至報考學校、報考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和考點所在地省級教育考級機構的重要文件——碩士生入學考試違規(guī)考生記錄表中,“編號”、“考點負責人(主考或副主考)簽名”、“聯系人”、“電話(加區(qū)號)”以及“考生簽名”5個欄目均為空白。同時,在“考生違規(guī)事實”一欄的填寫中,明顯存在先后兩種、屬不同時間書寫的筆跡,并且后一種筆跡寫的19個字中就有兩個明顯的錯別字,“拒絕”寫成了“拒決”,“簽字”寫成了“鑒字”。
其二,在考點留存的“碩士生入學考試違規(guī)考生處理決定書”的存根上,“違規(guī)證據”一欄為空白。
對于本應由監(jiān)考人員填寫的欄目存在的空白,這所大學沒有作出正面解釋;對于“考生簽名”欄目的空白,吳津津所在考場的監(jiān)考老師在一份書面材料中寫道:“考生吳津津在考試開始后約10多分鐘,被發(fā)現準考證背后記有與考試有關的內容(數學公式)。根據考場監(jiān)考規(guī)定,進行了相關上報和記錄,在考試結束后,交考務辦處理!甭淇钊掌跒椤6月3日”。
該校研究生考試第五考務辦老師也在一份書面材料中說:“考試完畢后,對考生(吳津津)進行處理,認定夾帶事實,但考生拒絕在‘處理決定’上簽字,口口聲聲說:‘我沒看’。幾位考務人員認定作弊事實,告知作弊考生:‘你簽字不簽字都已經認定作弊’,隨即將‘違紀通知單’遞交本人!
該校研究生院有關工作人員說:“考生拒絕在文件上簽字,我們也沒有辦法。難道讓我們逼著她簽字?”但是,就在這所學校向記者提供的一份由該校制作的考場記錄表中,該校就在表格下面的備注中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對考生拒絕簽名確認的,監(jiān)考人員要寫出詳細的書面理由。對于考生違紀舞弊事實清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簽名確認的,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既然已經認定考生作弊,為何還允許考生參加下一場考試?對此,該校監(jiān)考老師在一份6月3日作出的書面材料中解釋說,那是因為該考生“堅持要繼續(xù)考試,考慮到學生考研不易,并且第三門作弊的事情已經處理,就同意該考生進行考試”。
對于考生違規(guī)記錄表中的錯別字,該校一位工作人員解釋說:“那是學校的保安寫的,然后由監(jiān)考老師簽字!钡怯浾甙l(fā)現,該錯別字的筆跡,與該校后來組織老師出具的“第五考務辦作弊處理過程證明”中的筆跡完全一致,并且同樣出現“簽字”寫成“鑒字”的錯別字,而該“證明”的落款人就是該校第五考務辦負責人,同前面考生違規(guī)記錄表中的簽名為同一人。
此外,另據記者了解,在這所學校判定違規(guī)的考生中,除吳津津外,還有一名考生也沒有在相關處罰文件上簽字。
報考高校稱未見到“違規(guī)考生記錄表”
河南省招生辦普招處向記者提供了這所學校上報到該處的違紀考生統計光盤的有關資料。該資料顯示:該光盤的最后修改時間為2009年1月13日,吳津津排在該考點11名違紀考生中的第10個。
這所大學稱,該校同樣按照要求將“違規(guī)考生記錄表”向考生報考學校和報考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進行了寄送。但是,吳津津此后通過浙江省考試院公布的研究生入學考試查分系統查詢的成績單一切正常,各科都有成績,并且沒有任何違紀或舞弊的標識。吳津津所報考的杭州電子科技信息大學研究生處趙副主任告訴記者:“我們至今沒有收到吳津津的‘違規(guī)考生記錄表’。取消這個考生的錄取資格,我們也是后來到錄取階段才接到省考試院的通知才知道她作弊了!
記者多次聯系浙江省考試院,但一直無法找到有關人員就此接受采訪。
處罰作弊考生屬于行政處罰 必須遵守法律程序
河南省招辦普招處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對考試中違規(guī)考生的處理,教育部有明確的規(guī)定,并且制定了規(guī)范的格式化文書,監(jiān)考老師應該嚴格按照要求認真填寫,并依照合法程序對違規(guī)考生進行處罰,不能潦草大意、敷衍了事,剝奪考生的知情權、申辯權和依法提請行政復議的權利。此外,在該考生準考證作為作弊證據被沒收后,監(jiān)考老師允許考生繼續(xù)參加考試,也是同樣不符合規(guī)定的。”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我國高校入學考試(高考)和研究生考試屬國家考試,高校組織此種考試的工作(包括監(jiān)考、閱卷、決定是否錄取等)屬于國家授權行政,其對違規(guī)考生的處理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相應處罰屬于行政處罰。根據依法行政的原理原則,高校對違規(guī)考生進行處理、處罰,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包括告知、送達處罰決定、說明理由、聽取申辯,提供救濟途徑(如申訴、復議等)。否則,其處理、處罰就是違法的,應被撤銷。
姜明安教授說,就這所大學對吳津津作出的處罰行為而言,至少存在以下幾個問題:其一,處罰決定書制作不規(guī)范,處罰決定書中相關重要項目(如“考點負責人簽名”、“考生簽名”)缺失。如“考生簽名”缺失屬于考生拒絕簽名所致,必須在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說明,否則,其行為在形式上是違法的;其二,沒有履行告知、說明理由、聽取申辯、送達等正當法律程序。雖然監(jiān)考老師說事實上履行了告知,但是缺乏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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