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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協(xié)支持棉棉起訴谷歌 數字版權之爭難以回避
2010年01月08日 08:06 來源:中國青年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棉棉起訴谷歌 中國作協(xié)聲明支持

  作家數字版權之爭再起波浪

  2009年12月29日,我國首個以個人身份起訴谷歌公司侵犯著作權的案件——作家棉棉狀告谷歌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進行了證據交換。中國作家協(xié)會通過中國作家網發(fā)表公開聲明,支持棉棉起訴谷歌公司,依法維權。

  棉棉的代理律師、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景偉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當天的證據交換持續(xù)了兩個多小時,雙方均表示愿意調解。棉棉一方提出的調解要求是,谷歌承認侵犯了棉棉的著作權,并賠禮道歉,至于經濟賠償的金額可以另行協(xié)商;谷歌的委托代理人表示,谷歌希望將棉棉的作品納入谷歌數字圖書館的合作體系當中,但沒有提供具體細節(jié)。

  谷歌代理律師在當天的證據交換中向法官提出申請,庭審會涉及谷歌的經營模式、理念、最新技術等,希望不公開審理。但是,隨著這起著作權官司進入司法程序,從去年10月就進入公眾視野的中國作家集體對抗谷歌的維權事件再度引人關注。

  截至記者發(fā)稿時,谷歌拒絕對數字圖書館是否侵權一事發(fā)表任何看法。

  谷歌數字圖書館非營利性遭質疑

  孫景偉律師告訴記者,棉棉認為谷歌侵犯著作權的理由是:谷歌中國網站的“圖書搜索”欄目沒有得到自己許可,收錄了上海三聯(lián)書店出版社出版的作品《鹽酸情人》,并以掃描片段的方式展示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中的復制權、網絡傳播權、作品完整權。同時,美國時代華納屬下的小布朗出版社出版的棉棉另一部作品《糖》的英文版《candy》,在谷歌數字圖書館中只掃描了封面,棉棉要求谷歌承認侵權,賠禮道歉,從其數字圖書館中刪除已經掃描的內容,并支付人民幣6.1萬元的賠償金。

  棉棉認為,“美國的部分法院對此類案件使用懲罰性賠償原則,而中國一般是補償性賠償原則。”

  北京郵電大學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教授表示,谷歌建立數字圖書館的行為,涉及到著作權法兩個內容:一是谷歌的數字化行為或掃描行為;二是谷歌向讀者提供網上瀏覽圖書內容的行為。對于前者,如果未經包括作者和出版商的授權,就是一種侵犯復制權的行為。對于后者,盡管谷歌聲稱不收錢,但是如果將來其萬一在展示頁面上顯示廣告的話,就會構成侵權。

  “如果既沒有顯示廣告、對于用戶又是免費瀏覽,谷歌是否屬于合理使用?這就應該視其向公眾展示頁面或內容的多少、是否影響了版權人的市場份額而定。如果展示內容較多或影響了版權人的市場份額,盡管是免費閱讀,其行為仍然構成侵權。如果展示的內容很少,基本只是掃描目錄,才可能不構成侵權!眲⒌铝颊f。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世杰認為,圖書館是為讀者在館內使用文獻而提供的專門場所,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和開放性的特征。隨著新技術的發(fā)展,某些圖書館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開始應用數字化復制技術保護、保管藏書,并供讀者在本圖書館內非聯(lián)網的計算機上閱覽,是合法、正當的。合理使用,圖書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除復制外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人身權及除復制外的其他著作權財產權。

  圖書館復制他人作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方屬于合理使用:一是復制的主體應是具備公益性、非營利性和開放性的圖書館;二是復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陳列或者保存作品;三是復制的作品必須是本館收藏的,不能允許其他館復制本館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復制其他館所收藏的作品。

  劉世杰認為,谷歌并非圖書館,更非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和開放性的圖書館,顯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數字圖書館”,更非著作權法上的“圖書館”,而是“數字化信息網絡經營公司”。

  三次會談后是否侵權仍難達共識

  截至去年12月22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以下簡稱文著協(xié))同谷歌先后進行了三次會談,未能達成任何協(xié)議,當日,谷歌提交了清單,顯示中國作家被掃描的出版物大約有10萬多冊。12月25日,經文著協(xié)與谷歌代表初步檢索,此清單涉及中國作協(xié)會員約2600人約8000種圖書。

  文著協(xié)曾公開表態(tài):谷歌應遵守美國加入的國際版權公約,遵循“先授權后使用”的基本原則,必須首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洽談著作權使用費,然后才能去掃描、傳播和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文著協(xié)認為,谷歌的掃描行為已經涉及到著作權法的兩個問題:首先未經作者和出版商的授權進行數字化行為或掃描,侵犯了復制權;其次谷歌向讀者提供網上瀏覽圖書內容的行為,盡管谷歌聲稱是免費,但是如果在任何展示頁面上顯示廣告,也將構成侵權。

  谷歌認為,掃描的作品僅為部分在美國圖書館的中國作家作品,僅提供摘要,不提供全文預覽,并不涉及版權問題。

  孫景偉介紹說,雖然我國的《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只在我國國內有效,但事實上,在世界范圍內復制權、傳播權、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護以及數據庫的特殊權利等幾個方面已經成為公認的網絡著作權保護體系中最重要的權利,早在2006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并做出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的決定。2007年3月6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正式遞交加入書。2007年6月9日這兩個條約在中國正式生效。根據這兩大條約,谷歌已經對中國作家構成了侵權。

  代表文著協(xié)與谷歌進行會談的文著協(xié)副總干事張洪波認為,谷歌應該遵守本國版權法和相關國際版權公約確定的“先授權后使用”的基本原則,不應該以任何借口回避問題的實質,對于此次侵權事件,文著協(xié)的態(tài)度:谷歌必須承認侵權事實并向中國著作權人致歉。

  據本報記者了解,1月12日,文著協(xié)將與谷歌進行第四次會談。

  難以回避的數字版權之爭

  作為此次事件中第一位以個人名義維權的作家,棉棉認為,狀告谷歌是希望能夠引起更多被侵權作家的關注,喚起中國作家的維權意識,目的已經達到。

  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的統(tǒng)計,截至2008年年底,我國578家圖書出版社中已有90%開展了電子圖書出版業(yè)務,出版電子圖書50萬種,數字出版業(yè)的整體規(guī)模已達530億元。隨之而來的,是諸多難以回避的數字版權之爭。

  去年12月初,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國家版權局共同舉辦了數字環(huán)境下版權和相關權集體管理研討會,北京大學國家數字出版研究基地主任張平指出,互聯(lián)網高效、便利、交互、自由共享的精神與傳統(tǒng)版權保護之間產生了巨大沖突,而在自律守法和獲取信息之間的道德平衡中,前者管理難度更大,于是網絡上出現大量的“違法者”,著作權人按照現有保護規(guī)則主張權利,但維權成本過高,期望得到的利益不能得以實現,最終權利形同虛設,法律失靈,谷歌數字圖書館的版權風波再次將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的版權保護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

  張平介紹,目前我國數字圖書館解決版權問題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國家數字圖書館模式,直接將作品數字化后放入網上圖書館,只是在其版權聲明中要求對收錄作品有異議的作者自己主動與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聯(lián)系;二是與每一個作者單獨簽約的一對一版權授權方式;三是在圖書中包含版權聲明,自愿向公眾發(fā)出要約,要約中規(guī)定公眾如何使用本作品。

  張平認為,傳統(tǒng)的逐一授權模式在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受到了挑戰(zhàn)。面對海量作品,要實現每一部作品事先獲得授權再在網絡上傳播幾乎不可能,《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已有了避風港原則,但依然跟不上技術發(fā)展,公眾目前的心態(tài)是,方便使用至上,私人目的要得到最大滿足,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目前管理授權渠道還不暢通、能力有限。

  張洪波表示,目前,數字出版行業(yè)的版權授權不規(guī)范,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難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維護,尤其是經濟收益很難得到合理保障,這也是目前數字圖書館侵權糾紛不斷發(fā)生的原因。數字網絡環(huán)境下,維權成本更高、難度更大。成立時間還不長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既面臨著自身的發(fā)展問題,又面臨著要努力適應著作權人的維權要求,解決使用者面對海量作品的授權需要。現有法律適用于數字網絡環(huán)境時明顯滯后,需要及時修改和完善,以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fā)展要求和版權產業(yè)發(fā)展的需要。他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涵和外延也需要調整。

  記者 王亦君 實習生 歐陽駱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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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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