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沉寂了近半年之后,“牛市虛假陳述民事索賠第一案”杭蕭鋼構(gòu)案擱淺。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近日接到杭州中院通知,他代理的杭州股民維權(quán)案已被裁定“中止訴訟”。
厲健昨天對記者表示,他于11月21日接到杭州中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其代理的杭州股民訴杭蕭鋼構(gòu)虛假證券信息糾紛案,“因存在訴訟障礙,中止訴訟”。但裁定書對存在何種訴訟障礙未作任何說明。
案件起因
杭蕭鋼構(gòu)公告信息誤導性陳述導致股民損失
今年2月,杭蕭鋼構(gòu)因一舉拿下安哥拉300多億元的海外大單,二級市場股價也借此“揚帆出!,圍繞300億大單的真?zhèn)、履行進度及其公司遮遮掩掩的公告,杭蕭鋼構(gòu)股價暴漲暴跌,并“榮膺”2007年第一妖股,其間散戶損失慘重。今年5月杭州股民殷女士一紙訴狀,將杭蕭鋼構(gòu)告上法庭。據(jù)悉,殷女士4月18日以16元/股的價格買入4000股“杭蕭鋼構(gòu)”。此后股價一路下跌。5月8日,殷以12.2元/股賣出這4000股,包含差額、手續(xù)費等損失15244.38元。殷以“未按規(guī)定披露信息、披露信息有誤導性陳述,導致投資受損”為由,將杭蕭鋼構(gòu)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長單銀木、董事潘金水、總經(jīng)理陸擁軍、證券事務代表羅高峰4人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杭蕭鋼構(gòu)股份有限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15244.38元,判令單銀木等4人承擔連帶責任。5月25日,案件被杭州中院立案。案件的代理律師是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
6月20日,厲健代理的股民胡先生訴杭蕭鋼構(gòu)虛假證券信息糾紛案也在杭州中院立案受理。6月24日,殷、胡二人向杭州中院提交申請,撤回對羅高峰的訴訟請求。但在立案后近半年,11月21日,杭州中院突然向殷、胡的代理律師厲健送達民事裁定書:案件中止訴訟。
律師態(tài)度
訴訟障礙“考驗律師和股民的想象力”
厲健提供的民事裁定書顯示:杭州中院以“存在訴訟障礙”為由中止該案。依據(jù)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
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quán)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jié)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據(jù)悉,杭蕭鋼構(gòu)內(nèi)幕交易案件也已經(jīng)提上日程,即將開庭審理,涉嫌泄露內(nèi)幕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羅高峰等人今年6月被公安機關(guān)逮捕。該案件是否對民事賠償案件造成影響?厲健分析,法院是以第(六)項“其他應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民事裁定書未適用《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條,可見,內(nèi)幕交易一案尚未審結(jié)對本案并無實質(zhì)影響。今年6月殷某曾向杭州中院提交申請撤回了對羅高峰的訴訟請求。對此,厲健表示,由于羅的家庭住址有變更,所以決定對羅高峰撤回訴訟請求,“為的就是讓法院訴訟文書不存在無法送達的障礙,加速訴訟進程”。
究竟是什么“訴訟障礙”導致該案訴訟中止,厲健稱“是在考驗律師和股民的想象力”。
據(jù)記者了解,目前,杭蕭鋼構(gòu)民事賠償案代理投資者的律師有5位,分別是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陶雨生、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以及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陳榮。其中,厲健、陳榮代理案件被杭州中院立案;而上海、北京、河北三地律師代理的案件雖然遞交到杭州中院,但在9月初被通知暫停受理。
昨天,記者致電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陳榮。陳榮表示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到中止訴訟的通知,但估計這類案件不會有“特例”存在,他代理的案件也不會幸免。陳榮曾于8月14日赴杭州中院辦理相關(guān)事件,之后渺無音信,沒有得到杭州中院的任何通知。
法院回應
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批復
昨天,對于中止訴訟的原因,杭州中院立案廳的一位工作人員解釋說,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杭蕭案件如何審理,已上報最高人民法院,但至今未獲得批復,故暫時中止了案件的受理和審理。
業(yè)內(nèi)人士解釋,中止訴訟,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fā)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由法院作出裁定后,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理程序,法院也可以依職權(quán)加以恢復。恢復訴訟后,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據(jù)悉,該案訴訟時效截至2009年5月14日。厲健表示,杭蕭鋼構(gòu)訴訟案件肯定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該案的擱淺也再次印證了證券民事賠償案“審理難”。(齊雁冰)
歷史案例
科龍電器證券民事
賠償案曾被“暫緩”
民事賠償案件被暫停受理,杭蕭鋼構(gòu)并非第一例。科龍電器的證券民事賠償案就是在“暫緩”半年后恢復受理。
2006年7月6日,中國證監(jiān)會公布了對科龍電器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科龍公司處以60萬元罰款;對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證監(jiān)會認定,科龍公司從2002年至2004年,編造虛假財務報告,虛增利潤等。
這一處罰決定迅速引起中小股民的反應。2006年7月6日,4名小股民率先采取行動,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科龍和顧雛軍為其虛假陳述承擔責任,賠償小股民的股票損失。該案件隨即被該院受理。但其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暫緩受理、暫緩審理、暫緩執(zhí)行期限的通知”,期限從2006年8月17日至2007年2月18日,科龍?zhí)摷訇愂鏊髻r案暫時中止。
直到2007年4月4日,該案件才出現(xiàn)新的轉(zhuǎn)機,廣州中院通知有關(guān)代理律師,恢復受理科龍電器民事賠償案件。當天,深圳恒通程律師事務所鄭名偉接受15名投資者的委托,再度到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金額為200多萬。2007年4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立案通知書,正式受理科龍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