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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杭州10月13日電 (記者 陳國亮) 作為安徽沙河酒業(yè)重組糾紛中核心事件之一的沙河酒業(yè)稅案今天有了新的進展。中新網(wǎng)記者得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在安徽界首市為此案的二審開庭。庭審進行了一天時間,合議庭未當庭作出判決,表示將擇時判決。
今年3月30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界刑初第40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安徽沙河酒業(yè)有限公司犯偷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1億元;判決姜杰(沙河酒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決王春英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接到判決書后,安徽沙河酒業(yè)有限公司和姜杰分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法庭上,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姜杰的一審兼二審辯護人、安徽達安律師事務所梁猛律師繼續(xù)為自己的當事人作無罪辯護。他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認定事實存在重大偏差,懇請二審依法查明,改判被告人無罪。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陳有西受被告姜杰委托,在其二審中出庭為其辯護。陳有西律師認為,本案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存在程序違法問題。
在談到本案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的問題時,陳有西律師認為,本案事實上有三個納稅主體:沙河酒廠、嘉德萊集團、沙河酒業(yè)公司,而本案只起訴了沙河酒業(yè)公司一個主體,把無關主體的責任張冠李戴納入沙河公司名下,并且,對其應繳稅額沒有查明。在談到一審證據(jù)不足的問題時,他認為,本案主要定罪證據(jù)違法無效,稅額認定沒有合法依據(jù),基本計稅方法證據(jù)存在問題。
在談到本案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時,陳有西律師認為,本案應適用<<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的規(guī)定,而不應適用原刑法第201條,而且本案應定“逃稅罪”,并按新的構成要件對照適用。即通知當事人或單位后補交稅款,不按刑事犯罪處刑,而是按行政法調整。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一審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也錯誤。同時,一審還存在對<<民法通則>>主體概念理解錯誤、對<<破產法>>債務概念理解適用錯誤等問題。
在談到本案一審存在程序違法問題的問題時,陳有西律師認為,一審中存在對證據(jù)沒有進行逐份質證、刑事偵查程序違法、公司辯護權沒有得到依法保護等情況。
陳有西律師認為,綜觀全案,沙河酒業(yè)公司只構成行政違法,不構成刑事犯罪。
本案公訴方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員在法庭上對被告辯護律師的發(fā)言進行了反駁,并發(fā)表了公訴方的意見。
庭審從今天上午9時開始,中間不間斷不休息,一直開到下午3時多,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合議庭將擇日作出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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