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開發(fā)商一房二賣首次被判賠房價上漲損失
案情:2004年8月,北京市通州區(qū)消費者楊女士與北京實地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一份內部認購協議,購買由該公司正在開發(fā)的一套商品房。協議簽訂當天,楊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8.8萬余元。然而,協議到期之后,實地公司一直未主動通知楊女士交付房屋及換簽合同。隨后,楊女士得知自己認購的房屋被開發(fā)商賣給他人。為此,楊女士訴至通州區(qū)法院,要求與實地公司解除內部認購協議,全額退還房款及利息。同時,楊女士還提出,從認購房屋至今,同地段的房價每平方米已經上漲了700元,自己如另購其他同等面積的房產,需多支出房款61250元。因此,楊女士同時要求開發(fā)商支付61250元的“房價上漲損失”。
結論:2006年6月3日,通州區(qū)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楊女士訴訟請求,判決開發(fā)商退還首付款本息,并賠償房屋漲價費61250元。
突破:近幾年,不少地方的房價一直處于上升態(tài)勢。面對不斷飆升的房價,一些開發(fā)商心態(tài)變得浮躁起來。已經與消費者簽訂了購房合約,房價一漲卻又毀約。隨著房價上漲,開發(fā)商這種惡意違約行為逐漸增多,此案絕非個例。如果縱容開發(fā)商的這種行為,對房地產市場秩序、對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將是一種破壞,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是一種褻瀆。根據《合同法》,一方毀約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另一方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理應得到賠償,就本案來說,可得利益就是房價上漲的那部分。一審法院不僅判決開發(fā)商賠償購房者直接損失。還依法判賠購房者可得利益這種看不見的損失,從這一點分析,在當今遏制房價不斷上漲的現實背景下,該案對遏制房地產市場投機行為,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判例效應和現實意義。
4:鄉(xiāng)下人與城里人“同命同價”
案情:2006年1月8日晚,身為農村戶口的陳洪連、鄔世榮夫婦開車回家的路上,一輛疾速行駛的貨車撞了上來,奪去了鄔世榮的生命。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管理局認定:貨車司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陳洪連與肇事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據此,在包括交通事故在內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獲得的賠償是不一樣的,也可以說是“同命不同價”。陳洪連覺得自己的丈夫早已融入了城市生活,肇事方則強調鄔世榮是農村戶口。協商破裂后,陳洪連把訴狀遞到了成都市高新區(qū)法院。對原告按城市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主張,被告不予認可。
結論:2006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qū)法院做出判決:被告以城市人口賠償標準賠償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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