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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銀行承擔80%的責任
錦江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儲蓄卡、身份證等物品被盜,通過致電銀行客戶中心按約辦理了口頭掛失。銀行應當知曉張先生口頭掛失的事由,因此在辦理解除掛失過程中,更應盡到充分、足夠的審核職責,以確保張先生的存款安全。但銀行工作人員在解除掛失操作中,僅審查了身份證、龍卡、密碼的真實性,卻疏忽了對解除掛失申請人身份的核實,導致撤銷掛失,最終造成他人利用掌握的密碼,冒領張先生的存款。因此,銀行在辦理撤銷掛失中存在過錯,判決銀行承擔80%的民事責任,賠償張先生7920元。
不過解除掛失冒領張先生存款的人,卻在掛失及取款過程中,均能一次性正確地輸入密碼?梢,張先生自己也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本身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判決其自行承擔20%的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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