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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個稅起征點調(diào)整 中新社發(fā) 五河 作
編者按
社科院財貿(mào)所副所長高培勇3月20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有關個稅改革的一個發(fā)言引起了廣泛關注。鑒于個稅改革牽涉千家萬戶,事關國計民生,是當前中國經(jīng)濟社會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記者就此話題采訪了高培勇,請他詳細闡述對當前個稅改革焦點與難點問題的看法。
高培勇觀點
-在現(xiàn)行稅制結構下,減稅的對象并不限于個人所得稅,甚至主要的著眼點不應在于個人所得稅。對居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影響更大、更有實質(zhì)意義的減稅舉措,可能是在包括以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等在內(nèi)的流轉(zhuǎn)稅上。
-從改革的方向著眼,個稅“起征點”的調(diào)整,終歸是局部性的,動作不大,涉及因素不多,只能算作“小步微調(diào)”,并非是牽動全局的整體安排。
-進一步提高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將很可能動搖個人所得稅的根基,使本來份額就偏低的個人所得稅的地位進一步下降。
-無論是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的提高,還是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減低乃至暫免征收,甚至對部分高收入者實行的自行申報納稅辦法,都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
-將減稅的意圖與稅制改革的目標相對接,采取實質(zhì)性的舉措,盡快增大綜合計征的分量,加速奠定實行綜合計征的基礎。并且,以此為基礎,實施“個性化”的所得費用扣除并將其調(diào)整制度化,從而在全面調(diào)節(jié)收入分配差距的前提下求得中低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稅收負擔以及整個稅收負擔水平的減輕,可能是在當前的經(jīng)濟社會形勢下,我們面對結構性減稅、個稅“起征點”調(diào)整、個稅制度改革等諸方面問題所應選擇的政策取向和現(xiàn)實舉措。
記者:從去年下半年以來,社會上一直有提高個稅“起征點”的呼聲。我們從媒體上看到,您在最近的一次發(fā)言中表示不贊成進一步提高個稅“起征點”。請問您的觀點是否代表社科院?
高培勇:作為學者,我們經(jīng)常在各種開放性或封閉性的論壇和研討會上發(fā)表看法。但無論發(fā)表怎樣的看法,都只是個人學術觀點的表達,并不代表也不能代表學者所供職的部門和單位。你們可能會注意到,不少學者在闡述其觀點的時候,往往習慣于操用諸如“我們認為”、“我們不主張”或“在我們看來”之類的說法,但是,決不能把“我們”與學者所供職的部門或單位等同起來。所以,我以學者身份發(fā)表的見解,當然不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
記者:實施結構性減稅是積極財政政策的一個重要內(nèi)容。在全球性金融危機日漸深化的背景下,通過減輕稅收負擔來拉動內(nèi)需顯然是必要的。您曾在不少場合表達過結構性減稅的重點要鎖定在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稅種上的觀點。那么,您為什么不贊成進一步提高個稅“起征點”呢?
高培勇:不贊成進一步提高個稅“起征點”并不意味著不贊成減輕個稅負擔。恰恰相反,我始終認為,從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拉動最終消費需求的目的出發(fā),極大地減輕中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負擔,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只不過,在當前的中國,瞻前顧后,綜合考慮,單純提高個稅“起征點”可能并非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唯一辦法,甚至并非決定性的辦法。
記者:那您的觀點是怎樣的?能否具體闡述您的理由?
高培勇:首先要說清,個稅“起征點”并不是一個表達準確的概念,它的準確稱謂應該是“個人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費用扣除,顯然具有成本核算的意義。
同企業(yè)的財務核算原理類似,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也是要先進行必要的費用扣除的。只有扣除了人們?yōu)槿〉檬杖攵冻龅谋匾M用之后的所得,才是可作為個人所得稅計稅基數(shù)的應稅所得。一般而言,所謂必要的費用主要由兩個部分構成:一部分是為取得收入而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即所謂“事業(yè)經(jīng)費”,如差旅費、午餐費等等。因為只有允許扣除這部分費用開支,才能體現(xiàn)對凈所得課稅的原則。另一部分是為養(yǎng)家糊口而必需的“生計費”。因為如果只顧征稅,不管生計,社會成員的生活就沒有保障。如此看來,費用扣除標準,即是由稅收制度所規(guī)定的允許納稅人從其總所得中預先扣除出去的費用額度。
不過,應當看到,本來意義的減除費用標準,是建立在納稅人的綜合所得而非某一單項所得的基礎上的。從字面上立刻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實行的“個人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只是針對個人所得中的一個項目——工資薪金所得,其他的非工薪所得費用,則不在其覆蓋范圍之內(nèi)。這與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的格局有關。
我國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列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一共有11個: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jīng)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對于上述的不同類別的所得,采取的是不同的計征辦法,適用的是不同的稅率表格。故而,表面上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一個稅種,實際上它是由11個類別的個人所得稅而構成的。
在這樣的格局下,倘若單純通過提高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的辦法實施減稅,顯然只會涉及個人所得的第一個類別——工薪所得。其他的個人所得類別,則進入不了視野。而且,即便在工薪所得的范圍內(nèi),除了費用扣除標準之外的其他諸如稅率結構、稅率水平、納稅人身份界定、征稅所得范圍界定等一系列同納稅人工薪所得稅負關系重大的因素,也并不能隨之變動。所以,固然工薪所得是多數(shù)納稅人的一個最重要所得來源,工薪所得視野下的費用扣除標準也事關多數(shù)納稅人的基本生計認定,但無論如何,從改革的方向著眼,它的調(diào)整,終歸是局部性的,動作不大,涉及因素不多,只能算作“小步微調(diào)”,并非是牽動全局的整體安排。這是第一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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