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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布0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2007年12月29日 14:05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12月29日電 據中國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海關總署發(fā)布公告,公布《200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公告全文如下: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101號 公布《200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發(fā)布單位】商務部、海關總署

  【發(fā)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101號

  【發(fā)布日期】2007-12-29

  【實施日期】2008-01-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現發(fā)布《200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見附件1),并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08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47種貨物(471個8位HS編碼),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玉米、大米、小麥、玉米粉、大米粉、小麥粉、棉花、鋸材、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蠶絲類、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鋅礦砂、錫及錫制品、白銀、銦及銦制品、鉬。

  (二)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是:藺草及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塊(粉)、滑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石蠟、鋅及鋅基合金、部分金屬及制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fā)動機和車架、天然砂(含標準砂)、鉬制品、檸檬酸。

  二、除對港澳出口的活牛、活豬、活雞實行全球許可證下的國別(地區(qū))配額許可證管理,其他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所列出口貨物均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除對港、澳、臺出口天然砂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外,其他地區(qū)禁止出口;對標準砂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

  三、對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白銀實行國營貿易管理。

  四、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無論何種貿易方式,各授權發(fā)證機構均憑商務部下發(fā)的中標企業(yè)名單及其中標數量和招標辦公室出具的《申領配額招標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簽發(fā)出口許可證。

  五、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下列貨物,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但本條第(二)、(三)、(四)、(五)款規(guī)定的除外],發(fā)證機構憑出口配額、《加工貿易業(yè)務批準證》及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fā)出口許可證。

  (二)進口用于生產鉑金的原料加工復出口鉑金(鉑或白金),發(fā)證機構憑經營企業(yè)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yè)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fā)出口許可證。

  (三)進口原油加工復出口石蠟、進口含白銀貨物(銀粉、未鍛造銀等及銀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復出口白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鋅及鋅基合金,發(fā)證機構憑經營企業(yè)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yè)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fā)出口許可證。其中,白銀《加工貿易業(yè)務批準證》憑商務部批件核發(fā),發(fā)證部門加驗商務部批件。

  (四)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發(fā)證機構憑經營企業(yè)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yè)務批準證》、中國醫(y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的《申領加工貿易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fā)出口許可證。

  (五)進口原油加工復出口成品油,免領成品油出口許可證。

  (六)本條第(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按《加工貿易業(yè)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核發(fā)!都庸べQ易業(yè)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超過次年2月底的,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核發(fā)至次年2月底,企業(yè)應于2月底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發(fā)證機構按《加工貿易業(yè)務批準證》的出口期限核發(fā)出口許可證。

  六、根據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1996]2號)精神,邊境小額貿易企業(yè)凡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消耗臭氧層物質、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fā)動機和車架,仍按現行有關規(guī)定,在商務部授權的發(fā)證機構辦理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yè)出口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附件2第1-25種),由商務部授權的邊境省、自治區(qū)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配額簽發(fā)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yè)出口除本條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貨物,一律免領出口許可證。

  七、為保證進出口許可證聯網核銷的實施,對不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貨物,發(fā)證機構在簽發(fā)出口許可證時必須在許可證“備注”欄內填注“非一批一證”。

  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的貨物為:

  (一)外商投資企業(yè)出口貨物;

  (二)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

  (三)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

  (四)大米、玉米、小麥、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

  “非一批一證”的出口許可證,可在同一口岸多次報關,但不得超過十二次。當十二次報關后,出口許可證雖有余額,海關停止接受報關。

  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貨樣廣告品須憑出口許可證出口。

  九、企業(yè)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和捐贈貿易方式出口汽車產品須申請出口許可證;企業(yè)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產品可申領出口許可證,但不受出口資質管理限制。

  十、鋼材出口許可證管理僅限于一般貿易出口(不含歸還貸款出口和國際招標出口),加工貿易、邊境貿易和對外承包工程等其他貿易方式出口免領出口許可證。

  十一、涉及出口許可證管理的紡織品目錄將另行公布。

  十二、我國政府在對外援助項下提供的本目錄產品不納入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十三、自2008年1月1日起,對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本目錄自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2007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同時廢止。

  附件:1、200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2、2008年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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