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消費者自掏腰包送檢施恩奶粉超標100倍
北京一消費者自掏腰包送檢4批次施恩品牌嬰兒奶粉,結果發(fā)現三聚氰胺含量超標,最高超值100倍。
堅稱“將維權到底,為孩子討個說法,并要企業(yè)負責任”的消費者郭利,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他今年3月份一共送檢了4個批次的施恩產品,其中一批次為2008年3月17日生產的,一批次為2008年3月20日左右生產的,還有一批次奶粉產品是去年7、8月份生產的,另有一批次為施恩被國家曝光的問題批次產品,這些產品均是他在去年10月份于北京物美、家樂福購買或贈送的。
郭利將上述產品送往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檢驗中心檢測后,結果顯示,均含有三聚氰胺,其中2008年3月17日生產的“施恩牌幼兒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達到132.9mg/kg,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1mg/kg限量值100多倍。
郭利告訴記者,他的孩子在2006年9月—2008年9月食用“施恩嬰幼兒配方奶粉”,到北京的幾所醫(yī)院檢查,發(fā)現兩歲多的小孩“雙腎有強回聲,點狀結石”。去年他曾聯系過施恩公司北京辦事處,但該辦事處稱,他所買和吃的奶粉非被曝光、召回的問題奶粉,“奶粉沒有問題!
今年3、4月份,施恩公司看到檢測結果之后,向他提出按新食品法規(guī)定,“買一賠十”的原則來賠款,但郭利不同意。他認為,孩子看病、日常營養(yǎng)補給、精神傷害、送檢等等花費的成本很大,提出索賠50多萬元。
律師觀點
消費者可接受召回亦可維權索取更多利益
消費者不向企業(yè)上繳企業(yè)“召回”的產品,而將之作為維權證據,此種做法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可行?
對于郭利的做法,法律界人士認為無可厚非,“消費者有權利這么做”。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廣東省消委會律師顧問之一周群律師稱,該消費者的維權沒有錯,他有他的合理性。產品有缺陷,而企業(yè)又沒有告知消費者缺陷產品引發(fā)的后果,企業(yè)應當承擔責任。消費者沒有獲得應有的賠償,可以起訴企業(yè)。至于消費者索賠5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該律師認為,目前中國法律對“精神賠償”沒有標準,所以消費者“索賠50萬元”并不能判定是“獅子開大口”。
公盟研究院(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律師志愿團)個案助理林崢認為,消費者可以接受廠家的召回,也可以不選擇接受召回而維權索取更多利益。
北京市國綱華辰律師事務所彭劍律師曾代理過多宗“三聚氰胺事件”的消費者維權案,他認為,消費者若對于此前的方案不滿足,可以自己維權,“消費者有權利選擇這樣做”,比如訴訟或其它方式來解決,以爭取合法權益,而其它方式則不排除企業(yè)與當事人進行私下調解。該人士指出,消費者若走上訴訟之路會很困難,尤其是索賠50萬元。此前,他代理的一系列三聚氰胺維權案,只有2個案子被法院受理了,其它上百個案子都沒有進入立案程序,而且之前也有消費者索賠40萬元精神損失費,但也沒有成功。
昨天,北京消費者郭利告訴記者,目前他手中已收集產品檢測報告、廣州施恩認可其孩子是消費者的證據、施恩在市場假冒進口產品的證據等等,以及一個目前還不宜透露的“重磅炸彈”,“我手中握著有利武器!
企業(yè)回應
消費者拒絕“召回”動機不良
對于郭利的所為,廣州施恩覺得很委屈。廣州施恩有關人士昨天告訴記者,該公司多次與該消費者溝通,但該消費者一開口就要索賠“50萬精神損失費”,而對該公司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不予配合。
據廣州施恩介紹,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去年9月下旬廣州施恩發(fā)出召回令,向公眾、市場召回2008年9月14日生產的所有嬰兒奶粉產品。該公司就與該消費者溝通,多次要求其退回手中剩余的舊日期產品,但對方拒絕退還。
廣州施恩質疑該消費者“動機不良”,為什么不允許企業(yè)回收產品?為什么要現在這個時候找媒體公布?為什么之前一直拒絕企業(yè)的合理幫助?
質監(jiān)部門
合格品才準銷售
目前廣州施恩公司出品的奶粉,或目前在市場上流通的奶粉產品到底安不安全?昨天,有不少家長對此心存疑慮。對此,記者昨天采訪了相關質監(jiān)部門。
昨天,廣州市質監(jiān)局食品處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按照國家規(guī)定,去年9月14日前生產的產品都要全部回收,檢測合格之后、貼上合格標識后才能再上架銷售,“不合格的產品是不準出廠,不準在市場銷售的”。
昨天有消息稱,目前質檢總局的食品司在調查此事。
據廣州施恩介紹,在2008年9月14日生產的產品,該公司已經按照國家9部委的要求進行了回收,并已將回收的產品做了無害化銷毀處理。記者昨天查看施恩公司網站時,發(fā)現其所公布的2008年4月至今的奶粉檢測報告中,三聚氰胺含量均為合格。(歐志葵)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