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委托證券經紀人炒股能給自己帶來更多收益,然而令股民杜女士沒想到的是,在股市呈現買什么都賺錢的牛市時,證券經紀人卻將自己和朋友的200萬元投資款炒剩至8萬余元,且現在連人也找不到了。于是杜女士和朋友將證券經紀人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200余萬元。
2004年,杜女士聽說當時的股市行情不錯,于是找來朋友黃先生,商量一起投資炒股。
2004年2月17日,杜女士在證券交易所以黃先生的名義開立了《股票賬戶》,由黃先生和杜女士二人共同向賬戶中做了投入。因黃先生需長期赴日講學,所以倆人決定將該賬戶全權授權杜女士掌握和使用,并同意杜女士在股票操作所需的相關文件上簽署黃先生的姓名,其中包括轉委托等。
當時,證券交易所經常舉辦一些證券經紀人的投資講座,杜女士認為把股票交給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人操作能夠賺到更多的收益,于是,決定將股票交給常在證券交易所幫人炒股的楊某操作。
隨后,杜女士以黃先生的名義與楊某書面簽訂了《委托操作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由楊某代理杜女士及黃先生于中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資產總值為人民幣200萬元。時間2004年2月18日到2007年2月17日。楊某受托自由買賣交易股票,具體控制投資組合及持倉比例。
杜女士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協(xié)議中委托楊某操作賬戶的情況,不干擾楊某操作。
楊某保證杜女士的投資總值按承諾每一投資年度收益7%,7%以內全部歸杜女士所有;收益超過7%的部分楊某可得到50%的傭金。如果操作資金發(fā)生虧損,到期后由楊某以現金形式補齊。
協(xié)議書簽訂后的第二年2月起,楊某先后向杜女士支付了29萬元的年度收益。但此后再沒向杜女士交付收益。
2007年合同屆滿時,本以為能夠大賺一筆的杜女士卻發(fā)現,截至2007年2月17日自己委托楊某操作的證券賬戶余額僅剩80641.56元。為此,杜女士要求楊某按《委托操作協(xié)議書》的約定以現金形式補齊虧空和應得收益,但楊某卻始終未予償還。
不僅如此,杜女士經過調查發(fā)現,楊某多次與其子楊小小共同操作自己的賬戶進行股票買賣,并以楊小小的名義在另一證券營業(yè)部簽字領取自己證券賬戶內的大量現金。
如今,楊某變更了住址,手機也一直處于停機狀態(tài),東城法院昨日未能通知到楊某參加庭審,法院只對案件進行了詢問。
據杜女士的代理律師介紹,不僅是杜女士一人遭受了這樣慘重的損失,還有多名委托楊某炒股的股民也同樣遭受到損失。“我們之所以選擇民事訴訟,主要是想能夠快點將錢追回來。如果選擇報案,那么就要經過偵查起訴,訴訟時間會很長!甭蓭煴硎。
當被問及將股票投資委托給他人操作是否合法時,杜女士的代理人表示,這是一種民事的委托行為,法律沒有明確禁止。
解讀
類似案件法院曾判協(xié)議有效
據記者了解,因和他人簽訂委托合同炒股并引發(fā)訴訟的案件不在少數。今年2月西城法院曾辦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曾某夸口幫賈先生炒股能賺幾十萬,并簽下承諾書,保證到期未達到承諾金額,由自己掏腰包補齊,然而承諾到期后,不僅沒有獲利,反而連本金都虧損了一半多。于是賈先生將曾某告上法庭,要求曾某按承諾書還錢。
西城法院審理后認為,賈先生與曾某自愿達成委托協(xié)議,曾某為賈先生出具承諾書是曾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由此發(fā)生的權利義務應受法律保護。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解釋,曾某和賈先生所簽訂的承諾書實際上是一種委托協(xié)議。根據《證券法》規(guī)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yè)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這就是說,禁止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全權委托。但法律沒對個人之間的全權委托進行限制。(記者 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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