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輕卡和微客廠商及消費者一片焦急的等待聲之中,上周二,財政部、發(fā)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等7部委局,終于以財建(2009)104號文件的形式,下發(fā)了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實施方案(下稱方案)。正如本報先前已披露的部分方案內容一樣,汽車下鄉(xiāng)補貼采取“普惠制”原則,只要列入50億元補貼范圍的總質量不超過6噸的輕型載貨車(下稱輕卡)和排量在1.3升及以下的微客,能滿足工信部《車輛生產及產品公告》條件并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均可享受補貼。而且補貼比例,也將按農民購買車輛價格的10%來執(zhí)行。在補貼資金安排上,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摩托車也納入補貼范圍
不過,上周正式發(fā)布的方案,也包含了不少以前所沒有披露的內容。比如農民不管是換購輕卡還是購買1.3升及以下的微客,最多補貼的上限都為5000元。而且,此次方案還將摩托車和汽車并在一起,一起分享50億元的大蛋糕。
方案規(guī)定,從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卡的,均可享受購車補貼,享受補貼的輕卡每戶限購一輛,而且報廢車輛車主必須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在同一時間內,農民購買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的,也可以享受購車補貼,享受補貼的微型客車每戶限購一輛。而對于摩托車下鄉(xiāng)的補貼,方案規(guī)定的時間卻要長得多。凡今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農民購買摩托車的,均可享受補貼,而且可以獲得補貼的摩托車數量,也是每戶兩輛。
方案還明確,可以獲得補貼的輕卡是指總質量大于1.8噸但不超過6噸、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微客則是指發(fā)動機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方案規(guī)定,工信部公布的《車輛生產及產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條件、并且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而生產上述產品并且同意對產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后服務、價格、銷售統計和政策宣傳等工作進行承諾并簽訂責任書的企業(yè),均可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產品生產和銷售。不過方案也明確指出,微型轎車即使排量在1.3升及以下,都不在50億元的補貼范圍之內。
補貼上限最高5000元
方案還規(guī)定,農民換購輕卡的,需要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三輪車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車主應當提供必備的要件,將報廢的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汽車回收企業(yè)回收拆解,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在廠商和消費者最關注的補貼比例及金額方面,方案規(guī)定,對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換購輕型載貨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實行定額補貼,其中報廢三輪汽車每輛給予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給予補貼3000元。
對購買微型客車,按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購買微型客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而對購買摩托車的,按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購買摩托車單價5000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650元。
在補貼資金來源方面,方案規(guī)定,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qū)及國家確定的“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地方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但上述地區(qū)可根據財力情況,自己加大對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的補貼力度。
補貼資金盡量實行“鄉(xiāng)級兌付”
換購輕卡和購買1.3升及以下排量微客的農民如何申請補貼資金?方案規(guī)定,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已報廢的車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買人儲蓄存折(也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等。
在補貼資金的發(fā)放方面,方案規(guī)定實行“鄉(xiāng)級審核、鄉(xiāng)級兌付”或“鄉(xiāng)級審核、縣級兌付”的政策,而且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的情況下,要盡量采取“鄉(xiāng)級審核、鄉(xiāng)級兌付”方式。根據方案,鄉(xiāng)鎮(zhèn)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符合補貼要求的,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折賬戶;不符合補貼要求得,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對采取“鄉(xiāng)級審核、縣級兌付”方式的,鄉(xiāng)鎮(zhèn)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折賬戶。
方案還規(guī)定,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實行“事先預撥、事后清算”。根據測算的各省補貼資金規(guī)模,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
80%的比例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預撥付的補貼資金后,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根據預算及時將不少于50%的補貼資金撥付,其余補貼資金按需求進度撥付。補貼資金將通過專門的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補貼信息系統進行審核,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guī)定辦理撥款。
(朱中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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