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未上牌的新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全損后找保險公司遭拒賠,便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回保險金等24.96余萬元。今天上午,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原告認為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未能盡到明確告知的義務,因此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王先生是內(nèi)蒙古某地稅局干部,于去年在北京購買了一輛22萬余元的豐田轎車,并于去年11月27日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東城支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2.7萬余元,保險費為2945.33元,保險期為2009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其中特別約定的只有盜搶險合同為領(lǐng)取號牌之日起開始。
此后王先生因沒排上隊未能及時在北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lǐng)取到號牌。2009年12月14日16時,葛某駕駛王某的車在返回內(nèi)蒙古通遼時,與一輛轎車相撞,導致司機葛某、對方司機及一名乘車人受傷,雙方車輛受損。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保險公司勘察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由于本案保險車輛嚴重毀損,已無使用功能。王先生于2009年12月25日向保險公司遞交了機動車保險索賠申請書。但保險公司未履行保險賠償責任,理由是依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保險車輛在發(fā)生事故時未懸掛車輛牌照,無行駛證,根據(jù)車輛保險免責條款約定不予賠償。
王先生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屬于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被告有義務履行保險責任!氨kU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前及簽訂保險合同過程中,并沒有向投保人明確提示免責條款,”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額227018元、車輛購置稅19403元及停車費3200元。
“按照道路交通法規(guī)定,無牌車輛是不能在道路上行駛的,合法駕駛?cè)硕紤肋@點,”保險公司代理人辯稱,原告購買車輛后未領(lǐng)取號牌及臨時號牌就上路駕駛,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只有交強險才必須要上號牌,商業(yè)險沒有這個前提條件。”原告律師認為,“原告是在4S店辦的車輛保險,當時并沒有拿到保單,所以原告本人并沒看到保險條款,事故發(fā)生后才看到這個條款!
“既然原告與我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表明原告對合同條款有足夠的認知,原告稱對條款不清楚是不合理的。”保險公司代理人說,“如果不投保交強險,交管部門是不予上牌照的,可以先上交強險再上商業(yè)保險。原告可能認為兩次辦理保險比較麻煩。我們承認有短暫的空白期,所以導致沒有車牌發(fā)生保險事故不予賠償,可以說有失公正,但不能是顯失公平。 ”法官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王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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