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正式對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并于4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公安部此次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掉頭,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3種違法行為,由一次記6分調整為記12分。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此次修改后,殘疾人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進一步放寬,辦理駕駛證業(yè)務程序進一步簡化,對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則進一步加大。
通過此次修改,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殘疾人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手指末節(jié)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合格標準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駕駛證。
此次修改取消了在暫住地申領摩托車駕駛證的限制,允許群眾在暫住地直接申請、考試和領取摩托車駕駛證。同時取消了摩托車駕駛證科目考試的間隔時間限制,申請人可以在同一天進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此次修改延長了駕駛人身體條件檢查的間隔期限,將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的體檢周期,由每年一次調整為每兩年一次。允許延期辦理駕駛證業(yè)務,當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向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注銷駕駛證、延期辦理業(yè)務也被納入可委托辦理的范圍。駕駛證因逾期未換證或未提交體檢證明被注銷不超過兩年的,駕駛人考試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此次修改中的另一個重點是對部分駕駛人主觀過錯大、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違法行為提高記分分值,加大處罰力度。
新增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等3類違法行為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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